壮地进行监督。
四、对非国家机关的监督
根据我国现状,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除由地方各级行政机关行使外,其他非地方行政机关的组织(主要是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委托,也可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对非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授权或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地方人大可否监督的问题,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依笔者之见,地方人大也是可以对其进行监督。首先,非行政机关的组织经法律、法规授权后,与行政机关一样,也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当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时,本身就应当以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虽然法律、法规所授的行政职权仅限于相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项具体职权或具体事项,而且范围通常是很窄、很有限的,如《食品卫生法》授权卫生防疫站、食品卫生监督站对食品卫生进行检查监督,但毕竟是在行使行政职权,既然是行政职权就决定不能脱离于人大的监督而随意行使。其次,行政机关委托非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的并且依据法理是允许委托其他组织行使的某个行政职权的组织,虽然本身并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而且行使职权不是以自己的名义,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也不是由其本身承担,而是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但是,地方人大由于对委托行政机关可以实施监督,那么对被委托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也可实施监督,其前提条件必须是被委托的组织正在行使委托行政机关所委托的那项行政职权。第三,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针对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的工作性质,按程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有益补充和完善,保障这些地方性法规的贯彻执行,也是地方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单位的监督
按常规思维,地方人大的监督对象是“一府两院”,国有企业因既不具有行政权也不具有司法权,所以人大监督无法律依据。这实际上是对我国宪法和法律的一些原则和精神了解不够。
第一,根据宪法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的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接受教育、参加劳动、休息娱乐、取得报酬的权利以及国家保护公民合法人身权和财产权等规定,国有企业单位在执行宪法规定时,地方人大对其实施宪法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第二,目前正在实施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有许多涉及调整国有企业单位的行为规范。比如:《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业法》《公司法》《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劳动监督检查条例》《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既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及违反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义务及违反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对这些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地方人大一项重要的职权。第三,每年的人代会上要对政府工作报告进行审议,而政府工作报告不仅涉及政治、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内容,也涉及国企改制、下岗职工再就业、退休养老、社会保险、最低生活标准等事关职工大事方面的内容。人大代表对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就是地方人大在行使监督权。第四,对来自国有企业单位的职工到人大信访部门上访,人大有关部门根据上访者反映的情况和领导接待时处理的意见,把信息反馈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并责成其做出答复或处理,这本身也是一种监督行为。第五,国有企业主要是行政管理的对象,但在特定情况下,法律、法规也可授权其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特别是在我国目前体制转轨时期,一些全国性专业公司,有许多刚由行政机关改制而成,在一定时期内仍具有一定行政性,故法律、法规往往授权它们行使某些行政职能,行政主管部门也往往委托它们处理某些行政事务。由以上五点来看,地方人大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不仅有法可依,而且也符合实际。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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