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很明显,这样执行《立法法》,对普通百姓来说,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恶法”的侵害时,很难得到《立法法》的救助。 《立法法》规定了它的执行方式主要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和备案审查。这种执行方式没有把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纳入其中,而事实上不规范的立法活动主要是指大量的行政立法,譬如当前反映比较强烈的超越权限立法、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着相互矛盾和冲突、为部门和单位争利益的法律法规大量存在等现象,都是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作怪。 老百姓可能并不关心一部法律的好坏,更关心的是自己的合法权益能不能得到保障。靠国家机关来寻找和发现违反《立法法》的“恶法”是必要的,但和这些“恶法”打交道最多的普通百姓最有发言权。《立法法》虽然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但对一个普通老百姓来说,通过呼声微弱的建议(因为他们没有法学专家的建议更有力),等着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然后再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显然是一个普通老百姓力不及的漫长路程。 因此,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应当就《立法法》的执行问题,再作出专门的具体规定,当然必须修改现行的《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恶法”侵害时,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有审查的权利。这样才能使《立法法》真正成为保障公民权益的良法,而不至于成了空中楼阁。 郭敬波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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