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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性、专有性与企业制度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23:37:50   点击数:[]    

义上“剩余收入”和“剩余索取权”并不是探究企业本质的有效工具,我们认为组织租金如何在企业合约成员之间进行分配才是认识企业本质的关键,虽然在很多时候组织租金的获得是通过剩余索取权来实现的。
二、“专用性”不是分享组织租金的谈判力基础

“专用性”(specific idiosyncratic)可能是近十几年来契约理论文献中出现频率最高的术语。所谓“专用性”特指专门为支持某一特定的团队生产而进行的持久性投资,并且一旦形成,再改作他用,其价值将大跌;或者说,专用性资产的价值在事后严重依赖于团队的存在和其他团队成员的行为。因此“机会主义行为”就和“专用性”密切相关,“专用性”也就成为解释许多制度安排的核心概念。大量的文献在没有认真区分剩余收入和组织租金的同时,又进一步将剩余索取权和专用性投资、特别是非人力专用性投资联系在一起,试图以此把当事人分享组织租金和专用性投资相联系。在这方面,当前最有影响力的解释可能是一种源于委托代理理论和产权经济学的观点,即“专用性投资者为防止被他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侵害的风险,因此应该拥有控制权”并且“效率最大化要求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匹配”,所以“那些重要的专用性资产的所有者应该拥有剩余索取权(或组织租金)和控制权”。

的确,出于对社会福利最大化或最优制度设计的考虑,上述论点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从实证的角度,上述观点却值得商榷。首先,对于那些向特定团队投入了专用性资产的“下赌注者”来说,由于资产缺乏流动性,面临着事后被套牢的风险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团队经营失败的风险,因此在事前必然要求获得包括足够的风险佣金在内的保留收入,因为这是“下赌注者”的参与约束或个人理性约束(individualrationalityconstraint)条件。但是“下赌注者”对这个保留收入的索取权并不是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尤其不是那种包含着组织租金的剩余索取权,虽然后者可能是前者的实现形式[4]。其次,许多文献在情不自禁中扩大了那种与“专用性”相关的“控制权”的权力范围。我们必须清楚,那种由“专用性”推出的“控制权”是指“下赌注者”(或委托人)对其他团队成员(或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实行监督控制的权力,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专用性投资的“准租金”被剥削(Klein,etal。1978)。不可否认,控制权肯定会对企业行为产生影响,并且某一方的控制权越大,其他团队成员(特别是企业经营管理者)按其意志自由行动的空间就越小,团队或企业的行为也就越是实施控制权一方意志的反映。但是控制权并不是一个抽象的超级权力,而是一种状态依存的权力,有其特定的实施范围和条件,即“下赌注者”获得控制权不仅以防止“准租金”被剥削为目的,而且也以此为限。因此,那种由“专用性”推导出的控制权并不是而且也不能用来帮助当事人获得组织租金,或者说,保证当事人分享组织租金的那种“控制权”并不是来自于那种与“专用性”相关的控制权。可见,在“专用性”投资者防范风险的逻辑下,我们只能推导出当事人对控制权和风险佣金的权利,而且这两者之间还存在一定的替代关系(杨其静,2000)。一般来说,专用性越强,可剥削准租金越大的“下赌注者”参与企业组织所要求获得控制权和风险佣金就越大,即参与约束条件就越严格。当然,那些获得剩余索取权的“下赌注者”还会因承担了剩余收入的不确定性风险而获得更大份额的风险佣金和控制权。

也有一些学者试图把专用性投资和谈判力直接联系在一起,用博弈论的方法来研究组织租金的分割和企业制度。青木昌彦(Aoki,1980,1984)就是较早从这个角度进行研究的人。他以日本企业制度为背景,提出企业的组织租金来自于工人的专用性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的联合生产,工人可以凭借专用性人力资本与资本家谈判,获取组织租金的一部分,并且引入“胆量”(boldness)[5]来反映当事人的“谈判力”(bargainingpower)水平,采用“纳什谈判”方法建立起一系列正式模型。随后,Dow(1993)又借用若宾斯坦因讨价方法(RubinsteinBargaining)建立了一个正式模型来证明为什么“资本主义企业”(KMF)比“劳动者管理型企业”(LMF)更具生命力,并且十分深刻地认识到一个制度的活力并不在于它能在理论上产生多大的组织租金,而在于它能否为那些最关键的资源提供最具吸引力的分配制度,哪怕它们并不符合正统的福利经济学标准[6]。但是非常遗憾,这些模型关键的解释变量都只是一些反应当事人风险偏好的变量,如“胆量”或“时间贴现因子”,这些变量并不包含反映“专用性”的成分,或者说两者之间没有什么必然联系[7]。

事实上,“专用性”不但不是当事人分享组织租金的谈判力基础;而且恰恰是“专用性”削弱了当事人的谈判力,因为专用性资产的价值依赖于团队其他成员,当事人的退出威胁难以令人相信,甚至会导致“下赌注者”的准租金在事后遭到剥削。“下赌注者”事前对控制权的强烈要求正好就反映出当事人谈判力的脆弱性,当事人强烈需要这种权力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不被分割。当然我们也并非否定“专用性”资产可能会帮助其所有者获得组织租金,关于这一点我们会在下文中具体说明。

三、“专有性”——分享组织租金的谈判力基础

如果按照“下赌注者”共同治理理论所预测的那样,在企业中占据重要位置并分享组织租金的应该是那些向企业投入高度专用性资产的人,但是在现实中我们却发现往往是那些主动跳槽最活跃(即具有通用性人力资本)的人,如高科技、金融、咨询行业中的高级专业人员以及高级经理人员在企业中拥有重要发言权,并且能通过多种分配方案(如股票选择权,职工持股计划等)分享组织租金[8]。鉴于此,我们就不得不问这样一个问题:当事人分享企业组织租金的谈判力基础到底是什么?也许“专有性”就是答案所在。

所谓“专有性”(exclusive)资源就是指这样一些资源,一旦它们从企业中退出,将导致企业团队生产力下降、组织租金减少甚至企业组织的解体;或者说,“专有性”资源是一个企业或组织的发生、存在或发展的基础,它们的参与状况直接影响到组织租金的大小或其他团队成员的价值。仅从定义中我们就可知“专有性”与“专用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如果说后者反映了某种资源的价值依赖于企业团队生产的存在,面临被其他团队成员机会主义行为威胁,在谈判中处于被动地位的话,那么前者就正好相反——强调了某种资源被其他团队成员所依赖,处于谈判的主动地位。此外,虽然许多专用性资产也具有某种程度的专有性,但“专有性”与“专用性”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因此“专有性”不像“专用性”那样和“通用性”相对立,所以许多专用性的资产并不具有专有性,如企业中拥有某种专用技术的普通技工;而某些通用性资源却可能具有专有性,如某个人或团体手中掌握的某种创新技术。“专有性”资源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这种资源的所有者经常处在一个近似的卖方垄断市场上,或者这种资源的交易市场还没有发育成熟,使得卖方难以找到一种廉价的机制对专有性资源的价值进行直接定价。交易双方很少用市场价格形式进行交易,而是通过一些间接方式,如股权化或剩余索取权等来支付这些资产服务的报酬,使得当事人的实际收入超过其要求的潜在保留收入。什么样的资源才能成为专有性资源呢?事实上,只要某种资源是企业团队生产所必需的,同时又难以被替代时,这种资源就具有某种“专有性”。而且某种资源越是团队生产所必需,越是难以被替代,该资源的“专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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