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的审批权限报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其中,经办部门应就担保合同的变更内容进行审查后,形成调查报告,同时要求被担保企业提出修改担保合同的意向文件。经批准的,经办部门再重新与被担保企业签订担保合同。2、担保合同的展期。对于担保合同的展期,应视同新担保业务进行审批,重新签订担保合同。3、担保合同的终止和注销。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担保业务经办部门要及时通知被担保企业,担保合同终止。(1)担保有效期届满;(2)修改担保合同;(3)被担保企业和受益人要求终止担保合同;(4)本企业替被担保企业垫付款项。企业已经承担担保责任的,在垫付款项未获全部清偿前,经办部门不得注销担保合同,并要向被担保企业和反担保企业发送催收通知书,通知被担保企业还款。
(七)垫付款项及其催收。1、担保业务垫付款项的前提条件和内部批准手续。担保期间,担保业务执行部门收到受益人的书面索赔通知后,核对书面索赔通知是否有有效签字、盖章,索赔是否在担保规定的有效期内,索赔的金额、索赔证据是否与担保合同的规定一致等内容。核对无误后,经有权签字人同意后对外支付垫付款项。2、垫付款项的催收和处理。担保业务经办人员要在垫款当日或第2个工作日内,向被担保企业发出垫款通知书,向反担保企业发送《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并加强检查的力度,以便及时、全额收回垫付款项。 上一页 [1] [2]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