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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完善增值税会计核算之我见      ★★★ 【字体: 】  
规范完善增值税会计核算之我见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5 10:53:33   点击数:[]    

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

4 .企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应以折扣后的金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 ”科目;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如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折扣额应惜记“销售折扣与折让”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5 .企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按合同预定收款日期的金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发出货物时,按实际成本,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金额和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 ”科目;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金额,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

6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应按还原后的不含税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实现的合税销售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还原后的不含税销售收入,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还原后的不含税销售收入和规定征收率计算的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 ”科目。

7 .小规模纳税企业和实行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企业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企业和实行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五、应进一步明确增值税业务会计核算的规定

( 一 ) 企业购进货物暂不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工业企业购入货物尚未入库、商业企业购入货物尚未付款及企业接受应税劳务尚未付款等暂时不符合申报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可先在“待摊费用”科目中核算,并在“待摊费用”科目下设置“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专项核算。购进货物时,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完税凭证或普通发票、收购凭证上注明和计算出的增值税额 ( 进项税额 ) ,借记“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上记载的应记入采购成本、加工、修理修配成本的金额,或按普通发票、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买价、收购金额、运费金额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数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税合计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符合进项税额抵扣条件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 ) ”科目,贷记“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若属不符合进项税额抵扣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则应记入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持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 二 ) 出口退税业务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在涉及出口退税业务的会计处理中,对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有关会计处理作了明确规定,但对于具备或不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的工业企业的相关会计处理始终未作出明确的规定,造成发生此类业务的工业企业的会计处理长期处于放任自流状态,有必要对出口退税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统一明确。

外贸企业 ( 含生产型集团公司,下同 ) 出口货物,不计算出口销售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退税。外贸企业在货物出口销售并结转销售成本后,按照购进货物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与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差额,借记“产品销售成本”、“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转出 ) ”科目 ( 如该项货物的退税率与征税税率一致,则不需作此分录,应直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计算退税额,下同 ) ;按照规定退税率计算出应收的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 出口退税 ) ”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的退货或者退关补缴已退回税款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内资生产企业 ( 不合生产型集团公司,下同 ) 及 1993 年 12 月 31 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因实行以离岸价格为依据“先征后退”的办法,出口退税的会计核算不能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 出口退税 ) ”科目反映。其有关会计处理为:货物出口后,按照出口销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科目;按照按出口销售收入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 ”科目;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产成品——库存出口产品”科目;按增值税专用税票开具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 已交税金 )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 按规定对多征税款结算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 ;将按法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与按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的差额结转成本时,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收到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的出口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的,应将该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结转至成本,借记“产品销售成本”、“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转出 ) ”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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