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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固定资产折旧时间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5 10:48:35   点击数:[]    

际收回的金额会低于(甚至大大低于)该债权的入账应收金额时,则受让债权在重组日的实际价值往往有可能被高估(甚至大大地被高估),由此造成上述不合理的情况。

  当出现以上明显不合理的特殊情况时,债权人应对上述的关于债务人以应收债权和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的一般会计处理原则和方法适当作出修正,而不应该再直接照此进行财务处理。具体的修正办法可以是:

  债权人应对重组债权和受让的应收债权的公允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如果原有的账面价值低估了重组债权的公允价值,则应减记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即债权人在结转重组债权时,不应再按照它的账面价值(即:账面余额-已计提的相关坏账准备实际账面金额)进行计量,而是应根据它的公允价值进行结转,即在按照账面余额贷记重组债权时,同时需要借记的“坏账准备”科目的金额等于重组债权账面余额减去重组债权公允价值;至于剩余的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即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实际账面余额减去按上述公式计算确定的坏账准备实际结转金额后的余额),可在期末与企业对其他资产的减值准备进行计提或调整时一并予以冲减调整。如果有关原始凭证中所列明的应向相关债务人索取的最大应收金额高估了受让应收债权的公允价值,则应在按照有关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应收金额借记受让债权的同时,将受让债权实际入账金额减去受让债权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坏账准备(即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在作出上述修正处理的基础上,债权人可再按照前述的关于债务人以应收债权和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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