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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国际会计准则追踪      ★★★ 【字体: 】  
保险国际会计准则追踪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5 10:46:25   点击数:[]    

估计值来计量。

  只有当保单持有人拥有具有潜在价值的续保选择权时,续保产生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才可以包括在内。否则,则应排除在外。

  假设的方法应采用直接方法,直接法并不否认各假设之间的相互作用,而是承认两项假设的联合影响可能和每个假设单独计量时的影响不同。但是,这种情况应该单独披露。

  当有关未来现金流量的假设发生改变或者假设与实际经验存在差别时,在会计上有五种处理方法:一是重新开始法,即使用现时的信息和假设重新进行计量;二是未来法,即将假设变更的影响在剩余年限内分摊;三是弥补法,将假设变更的影响在当前期间反映;四是追溯法,即追溯调整以前年度的计量,反映新信息从开始时就使用的结果;五是锁定法,将假设变更的影响在变更发生的期间确认。筹划委员会支持重新开始法,认为在这种方法下反映的负债代表保险人现时的责任。而且这种方法简单且易于理解,其他方法产生的结果背离了经济现实。

  3、计量属性的选择——公允价值。对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的计量属性,应视情况而定。筹划委员会认为,如果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仍旧有效,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的计量应该选用特定实体价值。实体特定价值表示资产或负债对持有公司的价值,其反映的是保险人而不是其他市场参与者对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期。但是,有关金融工具的联合工作组于2000年底发布了对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准则草案,要求对所有金融工具都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因此,筹划委员会认为如果以后关于金融工具的新准则中对大部分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采用全部公允价值会计,则建议考虑对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不论采用实体特定价值,还是公允价值,在对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进行计量时,都应该反映市场参与者对承担估计的未来现金流量的不确定性而要求的风险溢价。

  (三)报告与披露

  由于保险企业必须拥有足够的资产以偿还保单持有人的赔付要求,因此有些国家要求保险人将收取的保费作为一单独的基金,优先用来满足赔付的要求,对于保单持有人基金中资产的使用是有限制的。只有达到某种偿付能力和资本充足率水平后,股东才能从中提取股利。因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有区分。同时,一组保单持有人和另一组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也可能有区分。但是,筹划委员会认为保险人包括保单持有人权益和股东权益,是一个单一的报告企业,应提供一套财务报告,不能因为保单持有人和股东或者不同的保单持有人之间存在利益差别而将其中某一方的资产和负债排除在外。对于保单持有人的权益以及股东权益,在财务报表中没有必要作出区分,在附注中单独披露保单持有人资产、负债和相关收益、费用以及现金流量就可以了。

  如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与附属公司、联营公司以及合营企业的公允价值相联系,保险人就应该使用公允价值对其在附属公司、联营公司以及合营企业中的权益进行计量和报告。

  对于保险企业的内部交易如保单持有人基金间的交易,或者保单持有人基金和股东基金间的交易,不应确认为资产、负债、收益或费用。但是如果交易影响到保单持有人和股东在各自基金所拥有资产中的相对权利的话,这种内部交易的影响就不应该抵消。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中要求企业按照其经营性质确定是否划分流动和非流动资产与负债。但是筹划委员会认为这种划分对于保险人来说没有意义,因为保险人的经营周期是从保险合同形成开始,到最后一笔的支付结束,因此大部分保险人要将几乎所有的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流动的部分。而如果以12个月作为标准,则大部分保险人应将几乎所有资产和负债划分为非流动部分。该准则还要求企业在损益表中单独披露企业经营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结果,但是没有对利息收益以及投资利得和损失的处理作出规定。筹划委员会认为在保险人的经营成果中应包含所有投资收益,包括股利和利息收入以及实现的和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

  另外,筹划委员会认为有关风险的调整程度的信息是有用的,保险人应该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实际的风险调整金额和相关现金流量预期价值的差额以及这种差额在当前期间的变动。对于保险企业的关键业绩指标,也应该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而且,保险人还应该披露财务报告中的一些关键数字,如当期净利润和权益等对假设的敏感程度,即这些假设发生改变时,关键数字如何变化。例如,保险人可以披露在赔付率、利率、费用和通货膨胀率提高或下降一个百分点时,其当期净利润会有多少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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