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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制度运用中有关问题的思考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5 10:40:28   点击数:[]    

国税发[2003]45号及财政部的财会[2003]29号文,对企业接受捐赠事项的纳税做出了新的规定。主要内容是:(1)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对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均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将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将纳税时限规定为接受捐赠当期。若捐赠收入金额较大,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内分摊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对接受捐赠资产的使用或处置与企业其他方式取得的资产相同,即可以计提折旧,也可以逐期摊销计入当期费用。

  因会计制度的规定较为概括,企业要正确处理接受固定资产捐赠业务需要注意2方面问题。

  1.“企业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计入“固定资产”科目。但是2个“入账价值”不一定相等,而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是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

  2.企业接受捐赠当期计算应交所得税金额时,应分情况计算(假设企业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为40000元,企业所得税率为33%)。(1)若期初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本期为盈利时:则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应交所得税=40000×33%=13200元。(2)若期初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本期为盈利时,若(本期盈利+前5年未弥补完的亏损)=正数,则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应交所得税=40000×33%=13200元;若(本期盈利+前5年未弥补完的亏损)=负数,则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应交所得税=(负数+40000)×33%.(3)若期初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本期为亏损时,若(本期亏损+前5年未弥补完的亏损)≥40000,则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应交所得税=0×33%;若(本期亏损+前5年未弥补完的亏损)≤40000,比如为-30000,则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应交所得税=(-30000+40000)×33%=3300元。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3]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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