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明文不得违,法无明文非自由;(4)可能存在运行中的绝对的权利,但只有受限制的运行中的权力,权利是对权力的约束,权力是保障相对人权利实现的手段,不得成为代行权力人实现个人利益的工具;(5)程序优先,权力运行的程序规则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6)权力操作设置应当保持适度分散,不能过分集中,保持权利与权力的和谐与均衡;(7)权利本位,权利至上,低位使用权力;(8)依法用权、依法治权,不与民争利,不依权谋私,亦不以权为本部门争名;(9)权、义、责统一,树立法治信念,有错必改,有责必究。总之,所谓权力,生于民意,操于吏手,守于理法之间,关乎民生重计,义、责相随,当敬而用之。
四 结束语
综上来看,权力有限论是政治强制力权力观的法律延伸,它包括:整体意义上的权力限制、分类分权、权力与权利均衡观,它是以人民主权论为一般理论、以分类分权和权力与权利均衡为具体法律操作技术的权力相对主义观念。其中,权力与权利均衡观是其精髓,职权特定化和具体化是权力与权利均衡观的根本落脚点。它是将权力按社会职能进行分工,在公法体系中引入义务、责任范畴,权力被降解为可按法律上的技术规程操持的职权,打破公法和私法对立的界线,私法和私权的地位大幅度提升,民主、民权、民本成为衡量国家权力配置和运行的根本尺度。
我国占主流地位的权力观一直是政治强制力权力观,它实际上是一种权力的政治观和更多带有前资本主义传统的一种权力观。它主要是从公权体系和私权体系的对立中引申出来的,权力主要被解释为国家主权及公民对国家的绝对忠诚义务和服从关系,权力的政治意味远重于按技术规程操作的客观必要性。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提出的领导干部应当树立的正确的权力观不排除“权力是政治强制力的观点”,但不包括等级分权意义上的权力观,它是一种权力有限论和民权、民主、民本观,它是我国国家权力观的重大转变。
上一页 [1] [2] [3] [4]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