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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自主创新的体制性障碍      ★★★ 【字体: 】  
上海自主创新的体制性障碍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5 14:31:07   点击数:[]    

性,希望换单位、部门。这时经常遭到主管领导的压制而不能顺利流动到适合自己的地方。
六 缺少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体制 设计合理的税收体制,可以形成多税种、多手段、多层面的创新激励方式:激励创新主体的多参与;创新行为的多发生和创新成果的多产出。尽管近年来我国进行税收体制改革,上海通过税收鼓励科技创新的情况有所改观,但与发达国家的税收设计仍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为:1. 对科技创新减免或政府补贴的力度不够。2. 对高科技产业化阶段的财税减免方式单一,应该由单一的税收减免向投资减免,再投资退税、加速折旧等多种方式运用转变。3. 增值税没能很好发挥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和激励作用。以后应该实现“消费型”增值税;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等可以比照免税农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对专利、非专利技术转让按其实际所得的营业税予以扣除。4. 差异化税收的导向作用有待改善。财税政策应从高科技产业化为主向科研开发、中试孵化转移; 从 “产品导向” 技术逐步向基础技术、高新技术的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转变。

总之,政府是制度环境创新的主体,只有政府能为创新制定各种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各种合理的制度保护并促进创新行为的发生,政府通过强制性制度和引导性制度规范,激励企业及社会各种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动, 才会有使创新主体积极主动, 创新活动蓬勃开展, 创新成果源源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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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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