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的竞争程度呈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当企业对处于产品市场中的客户的争夺比较激烈时,他们与债权人也往往存在比较密切的财务关系。企业向资金提供者进行分配时,所体现的分配关系是企业财务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模式下,债权人在参与企业分配时,仅仅获得固定的收益,但在共同治理机制下,将来这一格局有可能发生变化:浮动利率、可能与剩余分配以及债权人参与企业的直接管理。 在现实中,重视债权人在企业财权配置中的地位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首先,如果债权人掌握了部分重要的财权,就可以有效地监督股东(尤其是大股东)的行为,从而在保护自己利益的同时,也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其次,在股权分散的企业中,由于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息不对称,导致企业的重大决策权实际掌握在经营者手中,形成了内部人控制局面。债权人作为企业的出资者,如果恰当运用手中掌握的财权,就可以有效地监督经营者行为,抑制内部人控制,从而保护广大股东的利益。第三,有利于形成银企之间的互动关系。我国企业的债权人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银行将资金投入企业后,如果不能行使有效的财务监督权,易使企业在使用债务资金时不考虑或少考虑银行的利益,从而产生银行不良债权问题,打击银行向企业注入资金的积极性。反之,在企业财务治理权配置中若有银行等债权人的一席之地,则可以有效地发挥它们的财务监督职能。这样,不但能激发它们的投资热情,还可以促使企业债务资金得到有效利用,最终形成良性、互动的银企关系。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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