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总监的“职务没到位”,其权责自然不可能与真正意义上的财务总监的权责相同。即使是一些由产权代表或董事会确定的财务总监,其权责在实际运行中也常常出现偏差。如有的提出财务总监要对企业总经理行使经济监督权,有权采取措施制止企业总经理滥用职权和决策失误行为;有的集团公司派一名财务总监到企业,单枪匹马事后查帐,与真正意义上财务总监的监督与管理活动相去甚远。
3、素质没到位。财务总监作为企业高层次的财务监督及管理人员,必然要求其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思想素质。按照深圳市的作法,对企业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除了政治思想和身体、年龄方面作出要求外,还按照企业分类对学历、职称、专业工作经历及实绩作了具体明确规定。但有些地方对素质要求偏低,影响了财务总监队伍作用的发挥。
4、制度没到位。迄今为止,国家还没有出台一份类似《总会计师条例》一样的具有普遍指导性的关于财务总监地位、职权、任职资格的法规条例,因而使得各个地方在对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认识和操作上并不一致,这也是导致上述三个“没到位”的很重要原因。笔者认为,由国家财政部会同有关部委起草,由国务院发布一份《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暂行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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