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管理论文财务管理

上一页  [1] [2] 


Tags:


   虚假验资涉讼若干问题      ★★★ 【字体: 】  
虚假验资涉讼若干问题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5 17:21:21   点击数:[]    

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十分明确。法释[1997]10号《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中指出:“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或者虚假的资金证明,公司资不抵债的,该验资单位应当对公司债务在验资报告不实部分或虚假资金证明金额以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释[1998]13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指出,会计师事务所“鉴于其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应当先由债务人负责清偿,不足部分再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在判决生效后,执行过程中债权人发现由于虚假验资,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或者债权人在对债务人起诉前就发现虚假验资事实,债务人已实际倒闭,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其损失是由债务人和虚假验资部门共同侵权行为所致。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债权人可以以验资部门和投资人为共同被告,提起侵权赔偿之诉,诉请投资人和验资部门承担连带责任,验资部门应在其验资报告所证明的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浅谈审计假定的基本内容

  • 下一篇文章:审计判断绩效及其影响因素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虚假验资涉讼若干问题”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虚假验资涉讼若干问题”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对我国网络财务发展的思考
  • ››加强财务监督是反腐败源头建设的重...
  • ››论高校内部财务制度建设
  • ››强化应收账款管理防范经营风险
  • ››奥运启示录-兼谈广告行业财务风险...
  • ››网络时代 财务管理初探
  • ››集团母子公司财务控制系统构建
  • ››当前农村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
  • ››三级审核在企业财务管理内控中的应...
  • ››论风险基础财务管理的架构
  • ››虚假验资涉讼若干问题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