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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泽东与邓小平法制思想的一致性与不同点分析      ★★★ 【字体: 】  
毛泽东与邓小平法制思想的一致性与不同点分析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2:22:22   点击数:[]    

从组织上和制度上采取措施,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他强调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邓小平始终把自己看成是集体的一分子,反对夸大个人的作用。他说:“一九七八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践线、方针和政策的制定,我是出了力的,但不只是我一个人。所以,不能把九年来的成绩都写到我个人的账上,可以写我是集体的一分子。过分夸大一个人的作用并不有利。(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58页。)为了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规划政治体制改革的蓝图,邓小平指出,政治体制要向三个目标前进:第一“是始终保持党和国家的活力”;第二“是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第三“是调动基层和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围绕这三个目标,邓小平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其次是“权力要下放”;第三是“精简机构”。(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6-177页。)邓小平吸取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2页。)的教训,进一步提出要着力解决监督制度问题,用法律和纪律来规范和保障人民的监督权,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他认为:“在当前新的长征中,在四项基本原则的指引下,实行互相监督,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对于增强和维护安定团结,共同搞好国家大事,是十分重要的。”(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05页。)
第三是毛泽东晚年轻视法律文化的传播与邓小平把法律知识交给人民的区别
任何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思想文化条件。在建国初期的法律文化体制中,毛泽东注意到了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性,他以新民主主义思想文化为内容,召开了各种代表会、干部会、群众会、座谈会,通过电影、幻灯、戏曲、报纸、传单、小册子、控诉、展览罪证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同时,建立了政法院校、新法学研究所等法学教育机构和团体,培养我国的高等政法人才,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但是,随着阶级斗争扩大化,以及毛泽东对西方法律文化政治性的过分强调和过激认识,使他在批判反动法律学说和传统司法思想中,滑向了否定法律文化遗产的极端,使法学成了禁区,导致刚刚起步的法律文化建设出现停滞。在对待知识分子问题上,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认为,“资产阶级和从旧社会来的知识分子的影响”,是社会主义的潜在威胁。1966年,他在“五七指示”中说:“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统治我们学校的现象,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全国仅有的几所政法院校不仅没有扩充,反而由1957年的4所院校和6所综合大学法律系调整为“文革”前夕的4院4系。“文革”中,除吉林大学、北京大学法律系保留外,其余均被撤销,到1975年,全国在校法律本科生总共才269人。(注:甘绩体:《法学教育的成就及改革》,《政法论坛》1989年(2)。)法律文化几乎成为一片空白,严重阻滞了法制建设。
邓小平认真地吸取了“文革”时期对个人盲目崇拜的深刻教训,他深刻地认识到:发扬民主关系到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他指出:只有“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利”,才能“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2页。)从而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此他提出“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18页。)他要求在党政机关、军队、企业、学校和全体人民中,都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根据他的主张,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把法制教育规定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措施,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法制教育和法制宣传。同时,邓小平把法学教育作为法律文化建设的百年大计来抓,恢复了一批政治院校。到90年代我国已经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培养人才的法律教育体系,从而为我国健全法制,实现法治提供了良好的思想文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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