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及立法性行政垄断等几种类型。立法就行政垄断类型的明确对于预防和制止行政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会起到重要作用。但新出台的《反垄断法》中关于行政,垄断的规制的还是存在一定的缺陷,表现在如下方面:其一。立法的内容存在一定的疏漏。该法所列举的六种行政垄断的情形并不能囊括所有的行政垄断的形式。而同时为立法列举所遗漏的情形,又不能以该法第三条的规定予以规制,这就造成了立法的空白和飞地。其二,忽视行政垄断规制的体制性因素。在《反垄断法》中对于行政垄断的违法行政行为只作了禁止性的规定,而没有涉及避免违法行政行为出现的行政体制进行根本性的纠正,如此仅涉及垄断的现象和表面。却未从根本上动摇行政垄断存在的根基。其三,忽视了行政垄断规制的行政性质。行政垄断是依靠政府的行政权力形成的,并依靠行政组织和行政手段推动的,其危害性远大于一般的经济垄断。因此反行政垄断应以限制行政权、规范行政权为目标,其中至少是经济性和行政性并举。 2、执法分散主义的法制基础。行改法制在我国并不是普遍熟悉的名词,是近年来社会主义法制逐渐完善和发展过程中的产物。行政法律的制度化、体系化更是近两三年的事情。由于受市场机制、利益多元化、竞争原则等的冲击。使本来就体系化程度不高的行政法制受到了强烈的冲击。地方化、区域化、分散化、多样化的行政法制观念几乎占了主导地位,与之相适应,行政法制统一和行政规则亦被忽视。此种弊端表现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权的松散化。行政权的行使有两种变态倾向:一是行使过程中的过分集中倾向,其主要表现在全国及其行政大系统只强调一个独立的行政人格,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的决策、执行、咨询、监督没有明确的功能上的划分和组织上的划分。二是行使过程中过于分散的倾向,表现为政出多门,行政决策没有前后连贯性,行政执法中此一标准彼一标准,管理对象难以适从。这两种倾向都有害于行政管理和人为地降低行政权的质量。市场经济在我国推行之前,尤其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行政权的弊病主要表现为前者,而在市场经济全面推行以后,分散化则是我国行政权的主要弊端,此种分散化的倾向使行政权具有强烈的松散性和混乱性。市场经济是多样型、竞争型、多元型的经济形态,但不能因此形成错误认识而否认行政权的体系性和统一性。经济形态和对之起规制保障作用的行政形态、法制形态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事物,经济上的分散并不等干法制也必须分散,经济上的多元化绝不必然导致行政管理的多元化。行政管理主体作为竞赛规则的制定者和裁判者应保持一种恒定化状态,不可瞬息万变,否则竞争参与者失去了约束或限制的相应标准。近年来,我国不断滋生和漫延的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事实充分说明行政法制体系、行政执法的分散化、松散化已达到相当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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