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大行其道,从而出现“劣货驱良货”现象,加重消费品市场上的逆向选择,从而加重产品质量管制的难度。 3.3.3“消费者惰性”会侵蚀积极健康的消费文化,不利于消费者的素质的提高 当前我国消费品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之所以能招摇上市,大行其道,各种欺骗消费者的虚假信息之所以能瞒天过海,虽然与我国处于转轨时期,市场机制和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客观因素有关,但消费者中普遍存在“消费者惰性”才是一个重要的主观因素。 3.3.4最重要的一点是“消费者惰性”将使产品质量监管更加困难 正如前文所述,产品质量管制的特点,决定了紧紧依靠法律、行政监督很难达到理想的管制效果,对产品质量而言,社会监督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消费者作社会监督的重要主体,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消费者惰性的存在,使得消费者不能很好的发挥监督作用和为监督管制机构提供及时和全面的信息,而产品质量管制机构缺少配合和信息,孤掌难鸣,很多问题不能得到及时的发现和处理,这都大大增加了产品质量管制的难度和减低了管制的效率。 4.相关政策建议 从前文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消费者在产品质量管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消费者惰性的存在使得这种作用难以发挥,从而加大了产品质量管制的难度,减低了产品质量管制的效率。为此我们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消费者惰性,提高消费者的积极性,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制。针对消费者惰性存在的原因,提出以下建议。 4.1法律制度建设 要减轻“消费者惰性”,必须健全法律制度,降低法律制度的使用成本。如上文所述,我国有关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度普遍存在使用成本高和“执行难”等问题。而且,有的法律条款缺乏合理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不足以调动消费者使用法律的积极性,也不足以对违法者形成威慑作用。因此首先应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 4.2健全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消费争议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消费者协会调解、行政申诉、仲裁和诉讼解决。当前,要完善消费纠纷的解决机制,我们要特别强调的是建立高效的消费诉讼机制;其次,要强化政府在消费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4.3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司法保护机制 (1)可尝试性建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以便于消费者投诉、降低投诉成本,提高消费者投诉的积极性; (2)参照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建立消费者权益争议仲裁制度,充分发挥仲裁的作用; (3)确立和完善集体诉讼制度。当一个受害的消费者起诉后,法院可通知其他因同一侵权行为而受害的消费者前来登记参加集体诉讼,如胜诉也可得到相应补偿; (4)抓紧制订消费者援助制度。 4.4加强监督工作,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 (1)加强新闻舆论监督。新闻舆论既可从正面大力宣传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先进典型,还可从反面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事件进行曝光和谴责。因此,新闻舆论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应从法律上保证新闻的公正性,研究制定禁止有偿新闻规定、新闻工作者自律守则、新闻媒介广告宣传规定等。 (2)加强社会监督。利用社会传播媒介和消费者运动,广泛宣传消费者主权意识,形成“讲诚信、反欺诈”,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自觉维护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风气,通过社会舆论,使假冒伪劣商品退出历史舞台。 4.5加强消费教育 很多学者指出,消费者素质不高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瓶颈之一。加强消费教育是提高我国消费者素质,消除“消费者惰性”的根本策略和主要途径。 总之,“消费者惰性”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障碍之一,也对产品质量管制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应该引起全社会足够的重视,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消费者惰性,提高消费者积极性,加强产品质量管制,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 参考文献: [1]王俊豪.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2]于秋芳,向洪金.“消费者惰性”的起因、危害及治理[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2). [3]何昀.关于我国当前的消费者教育问题[J].消费经济.1999.(3). [4]周静玲.关于我国消费者协会完善的几点建议[J].江西教育学院学报.2004.(12). [5]赵军,任亮.市场经济体制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新探[J].2004.(12). [6]司春燕.我国转型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保护[J].理论学习.2006.(1). [7]任尔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反思[J].社科纵横.2002.(6). [8]尹世杰.加强保护消费者权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J].南方经济,2004,(2). [9]中国消费者报[N].1996年3月15日. [10]法制日报[N].1999年3月15日.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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