势,满足市场需求,进行合理分工。监管层通过对期货公司不同的分类监管,逐步将部分公司淘汰出局,集中市场资源造就一些有较大市场规模、资金实力强、有良好信誉的公司。这批公司将是“扶优”的主要对象,将成为行业的领先者。 (二)适度拓宽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由于期货监管的各项基础性制度基本建立健全,期货市场特别是期货公司风险得到了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期货公司的经营管理基本规范,适度放宽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时机已经成熟。根据期货公司发展现状和净资本实力,在实行分类监管的基础上,可考虑逐级开放以下业务:一是允许期货公司代客理财和自营,增加期货公司收入来源;二是允许设立管理期货基金,增加机构投资者的数量,改善期货市场结构;三是允许期货公司创设一些与目前商品价格挂钩的结构化产品,丰富投资者投资工具;四是选择个别风险控制完善、净资本实力充足的期货公司进行自营和外盘代理试点,逐步实现对外开放。 (三)发展期货市场机构投资者。没有机构投资者的市场是不成熟的市场。发展机构投资者是期货市场创新发展的客观要求,应借鉴国内外期货基金和我国自己在证券市场发展基金的经验,建立合理的市场结构,让机构投资者逐渐成为我国期货市场的投资主体。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一是要管理现货商积极参与,为管理期货基金的入市创造法律条件,引导私募基金阳光化;二是要放宽其他金融机构进入期货市场条件,为控制金融风险,可对其净资本和额度进行限制;三是要考虑引入境外机构投资者,促进我国期货市场容量的增加。 (四)明确期货经纪人法律地位。近年来,居间人的监管缺位影响了期货公司的健康发展。不法居间人通过频繁炒单获得返佣,或者通过“老鼠仓”、“对敲”等手段中饱私囊,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期货居间人不属于期货公司正式员工,其中相当一部分并未与期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只是按客户交易量提成。期货公司要发展业务势必需要大量业务人员去拓展市场,所以应该给予居间人合法的市场身份。一是加强政府监管,制定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构建期货居间人管理的制度框架。二是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实施期货居间人从业资格管理。 [align='center'] [/align]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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