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的银行职员出席其年度股东大会,银行行长们也很少被任命为客户企业董事会的外部董事。 四、民营上市公司融资结构的政策建议 (一)优化股权结构,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公司治理的基础是股权结构,它决定了出资者对经营者监管的有效性。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机构投资者的壮大意味着股权高度集中和流通股过于分散局面的终结,“用脚投票”控制方式就有可能被“用手投票”控制方式所取代。通过股权结构的“一退”和“一进”,优化公司股权结构,为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提供所有权制度基础。针对我国民营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可以参考欧美国家和东南亚地区家族企业的实践,通过再次发行股票集资,稀释家族控股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采用信托或非盈利组织的方式,实现股权的分散化;将股权转移给外来经营者、员工,推行员工持股计划等。 (二)积极发展企业债券市场,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继续健全公司债券法律规范和监督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各个环节的法律法规,改变目前公司债券的行政审批制度,逐步消除对民营公司发行债券的体制性障碍,允许民营公司基于自身信用条件自担风险进行债权融资,完善企业债券担保体系和偿债保障机制建设。 (三)调整和选择银企关系,加强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目前,银企关系的调整与选择主要有两种模式:保持距离型和控制导向型。保持距离型是指银企保持一定的距离,银行不介入企业的经营控制与监督,不干涉企业的内部治理。而控制导向型则是银行直接介入企业的经营决策。由于有效的破产机制和退出机制尚未真正建立起来,我国上市公司债权融资的治理效应也没有发挥出来。因此,实行保持距离型银企关系,充分利用银行的信息优势和人才优势对企业进行“相机性控制”,是我国这样资本市场尚不发达国家的现实选择。 (四)完善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公司治理结构其实就是一个代理问题。而由此产生的代理成本问题,仅仅靠制衡是不能彻底解决的。实践证明,恰当的激励机制能通过委托人设计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促使代理人采取恰当的行为,最大限度增加委托人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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