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公司股份⑥。 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的类型有以下三种,一种是控股型交叉持股,中石化、中国铝业、宝钢股份等均属于这一类型,如中石化持有多家上市公司50%以上的股权。这主要发生在同一行业内或相同产业的上下游公司之间;另一种是参股型交叉持股,中国人寿最为典型。中国人寿凭借强大的资金实力,持有多家蓝筹上市公司的10%以上的股权;第三种是投资型交叉持股,雅戈尔、两面针、华资实业、哈投股份等属于这一类型,这类公司的相同特征是主业收益并不乐观,股权投资收益成为公司经营的重要支柱。许多企业在股票价格上升过程中受益颇丰。 不幸的是,伴随2007年10月股市下跌,交叉持股企业的损失惨重。根据2008年4月15日《上海证券报》报道,2007年末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市值合计为433.92亿元,而以3月31日收盘价计算,持股市值降至276.24亿元,市值损失157.67亿元,缩水幅度达36.34%⑦。 导致中国交叉持股问题集中暴露的有两个重要因素,一是股权分置的改革使法人企业的大量股权进入流通环节,二是2007年开始实施的新会计准则放大了交叉持股的效果。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证券市场长期存在流通股与非流通股,而且非流通股占沪深股市总市值的近2/3。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现象由此出现。长期以来,围绕法人股、国家股流通问题作了许多尝试,1992年7月和1993年4月,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STAQ和NET两个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的法人股市场先后在北京建立,尝试进行法人股流通,1999年12月和2001年6月进行了两次国有股减持试验,最终均无果而终,2005年再次推开了股权分置改革,在对流通股东进行补偿后,通过市场化方式决定限售数量和解禁时限。虽然很难准确计算解禁股票的数量,但可以预计非流通股的解禁加快暴露了交叉持股公司的问题。 新会计准则实施打开了股市价格与企业利润的通道。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的新会计准则体系,并规定于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实施。新会计准则在企业投资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公允价值(Fair Value)计算投资的收益或损失。公允价值是在公平的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价值,具体是指报告期末股票市场的收盘价格。在传统的会计制度下,企业的对外债权投资必须按成本法计算,如果持有的股权不卖出,按着市场价格计算的盈利或亏损不会反映到企业的净利润和净资产中,而根据新会计准则,企业在长期投资会计科目下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在获得流通权成为限售A股或流通A股后,无论是否出售变现,应以市场价格计算投资收益或损失,并计入当期的净利润,进而影响企业的经营业绩。 归纳2007年股价上升时的脉络关系是:上市公司持有大量其他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司股权——股改或新股上市后获得流通权——新会计准则实施——上市公司净资产、每股收益大幅提高——股价随之大幅上涨——其他持有此上市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又间接获益——导致股价上涨。而股价下跌时的逻辑脉络是:股价下跌——计入投资损失——股价进一步下跌。 所以,从资本市场发展的角度来说,新会计准则引进的时机是否成熟是值得考虑的问题,如果在股权分置改革结束后实施新会计准则,也许会使我国较长时间享受交叉持股的正面效果。 三、有效规范中国上市公司交叉持股行为方式 伴随股市价格的走低,人们更多关注交叉持股的负面效应,如在新会计准则下,交叉持股容易造成证券市场的过度膨胀或过度萎缩,交叉持股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损害债权人及股东权益问题,交叉持股公司容易组成利益联盟,共同操纵市场等,导致虚增资本,违背公司法规定的资本真实、维持和不变的三原则等。因此,规范或限制交叉持股行为的呼声四起。 上述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而上市公司交叉持股存在的必要性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涉及的公司也越来越多,这是历史遗留的问题,只能运用特殊方式予以解决;其次,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上市融资,上市公司应该是市场上的购买主体。 因此,如何规避交叉持股的风险,发挥交叉持股的正面效果主要应关注以下问题。 第一,应该从制度上规范交叉持股行为。虽然近年来交叉持股发展非常迅速,但我国并没有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公司法》和《证券法》对交叉持股的行为没有做出直接的规定,现有的法律或条例对交叉持股的规定要么过于简单,要么缺乏可操作性,而且许多立法还是地方性的规章或法规,缺乏权威性。完善我国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制度迫在眉睫。首先,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对不同类型的交叉持股行为做出不同的规定,如对控股型、参股型和投资型的交叉持股制定出相应的规定;其次,完善有助于规范交叉持股的会计制度,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价格形成还存在缺陷,以报告期末的股票收盘价作为公允价值存在局限性,建议将一个较长时期的如三个月的平均收盘价作为公允价值,抑制上市公司利用证券市场的投机性操纵业绩。最后,加强对交叉持股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避免出现行业垄断现象。 第二,促使交叉持股公司加强信息披露。目前,中国证监会已经要求上市公司在2007年年报中重点披露上市公司的交叉持股情况,要求增加披露全流通市场环境下出现的限售股份变动新情况,在股本变动的披露上,要求增加披露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如果有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因配售新股成为前10名股东的,上市公司也应予以注明,并披露约定持股期间的起止日期。同时还应该建立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的实施信息披露系统,建立定期披露和及时披露相结合的信息披露制度,使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交叉持股状况。 第三,加强对投资者引导,降低交叉持股概念股的吸引力。2007年投资者对交叉持股上市公司的追捧提高了交叉持股概念股的吸引力,而事实上,交叉持股是带刺的玫瑰,投资者在看待上市公司业绩增长时还是应当仔细甄别,主业的改善才是根本。投资者的理性选择行为是市场约束发挥作用的表现。 注释: ①1、Bohren,O and D.Michalsen(1994),“Corporate Cross-ownership and Market Aggregates:Oslo Stock Exchange 1980~1990(J)”,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vol.18,no.4,pp,684~704. ②日本的企业法人是非金融法人企业,包括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及合资公司等,因此,日本的事业法人的范畴大于中国的上市公司。 ③以下数据来源于[日]宫岛英昭、原村健二、江南喜成:《战后日本企业的股票结构——稳定股东的形成及其消失》,财务省财务综合政策研究所主办:《金融观察》,2003年12月,第203~204页。 ④康焕军:《当代日本股票市场研究》,北京:东方出版社,1995年,第62页。 ⑤(日)伊藤正清:《企业法人交叉持股的倾向显著》,大和综合研究所工作论文,2006年12月11日。 ⑥广州:《21世纪经济报道》,2008年1月30日。 ⑦上海:《上海证券报》,2008年4月15日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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