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价格不足以表明其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因此,应分情况处理:实际交易价格不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的,按实际交易价格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的,将商品账面价值120%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人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例如:某一子公司生产的某产品全部销售给母公司,产品的账面价值为125万元,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子公司按160万元销售给母公司(不含税),款项已收,假定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产品适用增值税17%。 因以160万元销售给母公司的价格超过150万元(125×120%=150万元),故子公司应作如下会计记录: 借:银行存款1872000元(160×1.17=187.2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272000元 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100000元 (二)资产和股权交易的定价 1、账面价值法 上市公司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应按资产的账面价值来确定价格。 2、市价法 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转移定价,是以公平的市场价格即外部正常功能市场价格为基础而确定的。其实质是将关联方均视作独立经营的企业。考虑到关联方之间的特殊性给予一定的优惠,但是扣减的比率必须是非常有限的(≤10%),以保证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3、协议定价法 以协商为基础的转移定价,它主要用于子公司的整体转让,虽然公司转让是股权转让类的一种,但因为它比较特殊,是全资子公司整体转让,包括出售亏损公司、购买盈利公司。所以,它的定价没有相同的市场价格作参考,要根据买卖双方通过协商、谈判来确定。虽然相对市价法而言,它缺乏严格的参照对象,随意性较强,但只要是在合理的范围内定价,还是可取的。 随着我国有关会计制度的完善和资本市场监督力度的加强,关联交易及其信息披露必将得到进一步规范,届时关联交易必会在一个公平、合理、透明的环境下进行。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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