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而少报收入减少纳税的情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相关规定,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该规定既适用于电信运营商之间的网间结算业务,也适用于第三方合作业务。
三、通信行业税收问题后续思考及其建议(一)研究调整行业营业税负水平,促进税收经济杠杆作用发挥。近年来,通信行业收入增幅明显,然而其对国家财政的贡献并未得到同样显著的体现,税收的宏观经济杠杆作用在通信行业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尤其是其营业税税收增幅与其综合发展水平极不匹配,从而使得通信行业高利润低税负的矛盾日趋凸现。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对邮电通信业的营业税税率确定为3%,充分体现了国家对邮电通信事业的扶持。
实际上,从1994年3月国务院将邮政总局、电信总局分别改为单独核算的企业局,到1995年中国电信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从此逐步实行政企分开。电信业经过10多年的发展,业已成为我国支柱行业的典范,其获利能力远远高于邮政业,而2008年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对邮电通信仍作为一个税目考虑,税率仍未进行修改,这显然有失公平。为此,笔者认为,适当调高电信行业营业税税率并不失为可取,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发挥税收的宏观经济杠杆作用;另一方面有利于协调各行业发展的平衡性和地域差异。
(二)及时更新通信行业税收政策,全面细化税收政策执行口径。为了适应三足鼎立的竞争氛围,三大通信服务运营商以“推新”为生存之道,不断推出赠与、奖励、折扣折让、“套餐”、“局域网”等各种形式的单项优惠及综合性优惠促销业务等。与此同时,为了获取竞争优势,中国移动又全新推出手机钱包业务,目前正在全国范围内强势推广。通信运营商不断地更新其会计核算办法以对新业务进行计费核算,但相关的财政税收政策稍显落后,加之电信企业多采用电子信息计费系统提供相关数据信息,且通信服务收入数据的取得以省级结算为主,基层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掌握该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多以申报数据为准,这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税务机关对通信企业收入的监控程度。为了避免出现政策盲点,应及时跟进通信业新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时发布具有针对性的规范文件,真正体现行业管税的宗旨。我国电信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由于促销优惠形式多样化,影响了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化和系统性。
此外,由于通信网络运营的复杂性,各大运营商之间存在着多种形式的业务联系,计费分成标准以及结算票据规范性问题应当予以关注。目前,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三家通信网络运营商各自网内结算与关联网间结算业务大量存在,且形式多样;与此同时,电信企业与外单位或个人开展各种网游、短信、彩信、彩铃、商业信息等SP业务项目。由于计费方式多样,收益分成方式复杂,从而影响其收入金额及相关成本费用数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加之相关结算凭证的多样性难以管理,从而导致通信行业税收征管中出现不少征管盲区和死角。
主要参考文献:[1]陈仲明.通信行业税收政策执行中的问题思考[J].科学之友,2009.11.32.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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