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公司登记事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这就为股权出质的设立带来了一定困难。因此,多个省份通过成立股权托管机构弥补这一不足,如江西省出台的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意见,确立由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作为第三方独立机构负责保管非上市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提供托管登记、查询挂失等服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之前,要求提供股权托管机构的证明文件作为依据,这对于规范股权质押行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6、股权质押贷款额度。考虑到股权价值随着企业经营情况存在一定的波动性,因此股权质押贷款额度一般设定为股权评估价值的50%~60%;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质押贷款只是众多贷款品种中的一个,在对一个客户进行额度授信的过程中,应该将其作为整体额度中的一个授信产品来对待,而且应在不突破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承贷总量的情况,根据客户所持股权的价值情况确定股权质押贷款金额。
7、贷款的发放。在贷款发放阶段,除了按照一般的流动资金贷款对于客户用款条件进行审核外,还需要对于股权质押的手续完备性进行审查,重点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关于股权出质登记的通知,以及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出具的出质股权证明文件等。符合放款条件后,还要按照银监会出台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8、对于股权在质押期间的管理。首先,要关注股权价值变化。在股权质押期间,因企业内外部因素,造成质押股权价值减少,从而使得质押股权的价值无法偿还所欠债务,将会损害商业银行的利益。
因此,对于股权价值的定期评估成为必要的工作内容。但是,考虑到资产评估成本的问题,股权价值发现可以通过外部股权托管机构来实现。商业银行可以借助登记托管平台的信息披露等功能,进行出质股权的市场评估,充分发挥市场中介的社会公信力,解决股权价值评估难的问题;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管理人员应定期获取质押股份所在公司的财务报表和经营管理情况,在基本面上判断企业正常经营周转的持续性,如果发现该企业存在任何风险点,应立刻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发起股权价值评估工作,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债权落空;其次,要定期对股权质押的情况进行查询。在股权质押存续期间,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或者贷后管理人员应定期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股权托管机构进行查询,确认质押股权的登记情况,保证股权未发生转移和再次出质。
9、股权处分。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禁止银行持有企业股权,因此如果出现质押股权的价值无法偿还所欠债务,需要参照《物权法》第216条规定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为了明确质权人(商业银行)和出质人在股权处分上的权利和义务,需要在质押合同中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和股权价值变动影响债权安全等情况进行约定,明确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拍卖、变卖等处分方式,优先受偿股权处分款项。
在股权处分中,部分省市已经通过股权托管机构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以天津、吉林、西安等地的股权质押贷款操作流程看,股权托管机构基本上都是作为产权交易市场的形式存在,股权交易市场的功能已经远远超越了仅仅作为股权托管机构的作用,具备了融资功能、投资功能和交易功能。因此,商业银行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必须要与当地甚至跨区域的产权交易市场密切联系,在业务开展的全过程进行合作,在股权的登记托管、股权价值发现和股权处分方面与其良好衔接。
需要指出的是,股权的拍卖和转让需要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条款,如《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相关要求;特别是对于国有股权的拍卖和转让,需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四、结论
股权质押贷款将“静态”的股权转化为“动态”的资产,以股权做“质押”换取融资,随着国家法律和地方行政规章的不断完善,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市场规则的不断建立,股权质押贷款的市场潜力将会逐步发挥出来,商业银行应该充分把握这一机遇,积极参与和推动这项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1]宾爱琪.商业银行信贷法律风险精析.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6.2.
[2]贾泽林,冷晓莹.商业银行如何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业务.现代金融,2010.6.
[3]张顺来.关于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融资管理的几个问题.产权导刊,2008.11.
[4]《担保法》、《公司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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