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担保和再保险体系
通过地区担保机构、省级担保机构、全国性再担保机构之间的多层次转保,最大限度地分散风险。这种多层次担保机制既适当增加了担保机构的放大倍数,有利于担保规模的扩大,又规避了担保公司的部分风险损失。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就是建立再保险体系,意大利担保公司每年最主要的再担保业务是与瑞士再保险公司合作开展的,担保公司每年以承包项目75%的额度向再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做法,将再保险与担保行业结合,担保机构在承担担保责任的同时,将已承担风险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再保险,然后由再保险机构承担部分风险。这样对保险公司来说可以创新品种,对担保机构又可以解除其后顾之忧,规避风险,控制损失。
3.5 规范政府在信用担保体系中的角色和作用
一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分别建立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以地方政府为主。中央政府实行全国统一标准和办法,重点对一些特殊项目和贫困地区及不发达地区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或对不发达地区地方政府的担保计划提供再担保。二是政府出资的担保基金应由独立的专门机构按商业化原则来运营,应委托由专业人员组成的专门机构操作和经营政府担保基金。三是国家应明确授权具体政府部门管理和监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是对担保机构的资格、担保机制、担保程序、收费标准等进行规范和管理。四是借鉴国际经验,政府应对担保机构实行优惠的财税政策。如可以在营业税、所得税等方面实行一定程度的减免政策,减免税数量应全额增补信用担保机构资本;根据支持中小企业的力度,为政府参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确定合理的代偿率,在此范围内产生的担保损失,政府财政资金可适当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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