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者权益作如下理解。
(一)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在企业中享有的经济利益,所有者权益属于异变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所有者权益属于产权范畴,但不同于一般产权。例如,个人所有的房屋可自用、可捐赠、可出租、可卖掉,其权利在法定范围内不受干涉。而属于企业投资人的所有者权益却不同于一般产权,如投资不得任意抽回,收益不能任意使用等。所以新定义将其表述为“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比原定义“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更能体现其本质特征,是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
(二)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不是全部的经济利益,而是剩余经济利益。新定义规定所有者权益的“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这一定义内容不仅明确了所有者权益的计算方法和数额,而且也明确了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不是全部经济利益,而是剩余经济利益,同时又规定了所有者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的地位和顺序。因为,站在债权人角度,企业的负债也是企业债权人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而所有者权益这一要求权排在债权人对资产的要求权之后,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剩余经济利益。
(三)所有者权益的形式有多种,但任何单独某一种不能被确认为所有者权益。新定义中摒弃了原定义中所有者权益的外延表述,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者权益的表现形式有根本变化,而是定义应反映其本质特征。由于原定义中未明确规定所有者权益金额的确定,而易使人们对“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的定义内容造成误解。例如,已知实收资本为500万元,可否认为已知所有者权益为500万元呢?显然,按照原定义就不够明确。
综上所述,《条例》中对会计要素进行的重新定义,需要会计人员加深认识和理解,才能保证会计报表信息的真实性和有用性。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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