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到该单元的所有资产和负债(包括未确认的无形资产),“购买价格”超过分配到各项资产和负债后的差额就是商誉的内在公允价值。分配资产和负债金额的方法应以第16号意见书第88段关于购买价格分配的指南进行,且这种分配只能在商誉减损测试时使用,不得记录企业净资产价值的上升(step-up)和各种未确认的无形资产。
7.报告单元的处置。如果一个报告单元被全部处置,在确定处置损益时,该报告单元的商誉应包括在被处置资产的帐面价值中;如果报告单元没有被全部处置且被处置的净资产构成一个营业项目,则应将商誉分配给被处置的净资产,分配的金额应以被处置营业项目的相对公允价值(the relative fair value)和报告单元留置部分的公允价值为基础。例如,如果处置营业项目的收入为100美元,报告单元除处置营业项目外的公允价值为300美元,则该单元25%的商誉应分配给被处置的营业项目。商管分配到被处宜的营业项目后,留置的报告单元应进行减损测试;如果被处置营业项目系非待售且从没有融入报告单元,商誉的分配不能按上述方法处理,因为商誉的性质不变,原有的商誉也完整无缺,与该营业项目有关的商誉应包括在处置损益中。
8.商誉和其他资产减损测试的顺序。如果商誉的减损测试与其他资产的减损测试发生在同一时间,则其他资产进行减损测试之后再进行商誉的减损测试。
9.其他无形资产。确认的无形资产应在其有效寿命期间内摊销,并应按第121号准则公告的要求进行减损评价;准则明确确定无形资产有效寿命时应予考虑的因素。确认的有效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其有效寿命确定之前不得进行摊销;如果在两个年度中间发生了某些事项或情况,表明资产发生了减损,则确认的不摊销的无形资产必须进行年度减损测试;确定无形资产摊销额时应考虑残值因素。
10.过渡规定和有效日。该准则在自2001年12月15日开始的会计年度生效。如果公司以2001年3月15日作为会计年度开始日,且第一季度财务报表尚未发布,公司也可以提前采用该准则。无论什么情况,企业必须自会计年度开始日采用该准则,不得进行追溯调整。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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