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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费用准则的比较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12-06-25 19:50:12   点击数:[]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天数/会计期间总天数],资本化率为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加权平均率

借款加权平均率=当期发生的专门借款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 100%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具体准则在这里没有涉及到临时性投资引起的收益问题。但是在实务中,由于专门借款一般不会在拨人企业账户后马上一次性地用完,这样就可能产生存款的利息收入。如果有一部分借款较长时间内都不使用,则也可能会被企业用作其他一些临时性的投资上,因而也就可能产生临时性的投资收益。当前在我国这种情况并不少见,但我国具体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三)资本化的停止

1.暂停资本化

资产的购买或建造过程有时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可预见的情况或管理决策等方面的原因而发生非正常中断现象,这时就涉及到借款费用资本化暂停的问题。暂停资本化的关健在于准确把握暂停的条件规定和时间的确定。

IAS 23认为,如果为使资产达到其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而进行的必要准备活动中发生较长时间的中断,则其间的借款费用应暂停资本化。同时提出两点例外:(1)在大量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工作进行的期间内,(2)如果短时的中断是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这两种情况下通常不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过程。例如,短时的中断处在为使存货达到成熟状态而必须持有的期间内,资本化应继续进行。

按照我国具体准则,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包括3个月),则应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从非正常中断的时间来说,我国具体准则规定得十分明确,即从固定资产的构建活动中断开始到恢复购建活动为止的时间,连续超过而不是累计超过3个月(包括3个月)。另外,若中断本身是正常情况下必要的过程,则资本化应继续,这一点同 IAS 23是一致的。

二者相比可以看出, IAS 23规定的暂停资本化的条件实际上也是指发生了非正常中断,不同之处在于我国具体准则对条件和时间的把握规定得更明确、更具体,而 IAS 23的描述则显得更多的是在进行原则性界定。

2.资本化的终止。

IAS 23认为,为使符合条件的资产达到其预定的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而必要的准备活动“实质上完成”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过程应当终止。至于如何把握“实质上完成”,IAS23认为其判断标准是:日常管理性工作可仍在进行,但如果资产的实体建造已经完成或只有少量工作尚未完成,都可以判断所有工作实质上已结束。另外一种情况是,如果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而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的过程中可供使用,并且该部分的必要准备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则资本化过程也应该结束。可见, IAS 23强调从促使有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过程角度来说,必要的准备活动实质上已经接近尾声。

同 IAS 23相比,我国具体准则与此有两点不同:一是判断是否终止资本化关键要看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是否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这是从资产的使用价值存在状态的角度而言的;另一方面,判断固定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标准分别可以为以下情况的任意一种:(1)资产实体建造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实质上已经完成;(2)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合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4)如固定资产需要试运行,其试运行的结果已经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正常营业。两相对比不难发现,关于判断有关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两个准则虽然描绘的角度不同,在表述的详略上也不尽一致,但其本质内涵却是一致的。即有关的准备或购建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而且资产也在实质上达到了可以使用的状态。我国具体准则之所以做出更具体的规定,其主要理由是:在实务中存在某些企业在有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相当长的时间里也不进行决算、结账的情形,这样企业就可以继续将有关借款费用进行资本化而不计入当期损益,从而达到其操纵利润的目的。准则中的规定则可以有效地避免这种情形发生。

此外,按照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则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终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过程。这种情况在 IAS 23中则没有明确提出来。三、信息披露和新旧制度的衔接

对于新准则实施后同实施前的衔接
问题,IAS 23提出如果采用新准则构成会计政策的变更,则鼓励企业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政策具体准则》的要求,调整其财务报表,即运用追塑调整法进行调整。如果采用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方法,则只需要对准则生效后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进行资本化即可。

而依照我国具体准则,对该准则实行之日以前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不作追塑调整;只要求对发生于该准则实行之日以后的借款费用按照准则规定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即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于当期计入资产成本中,其余一概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以上比较,我们注意到国际会计准则第对号(IAS 23)和我国借款费用具体准则都是对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做出的具体规范,二者之间最显著的差别在于准则适用的借款费用的
内容以及应予以资本化借款费用的范围是不一样的,相对来说,我国具体准则涉及的范围要小得多。另一方面,我国具体准则对借款费用的会计核算规定得更明确、更具体,在实施过程中也有利于会计人员掌握和运用,这样也更适合我国目前会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反观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其突出特点是逻辑上很严谨,原则性界定要重于操作方面的具体规定。这种特点也是由其自身的性质决定的,国际会计准则对世界各国的会计实践只具有建议性,而不具有强制性,因而这种特别也就更便于各个国家在借鉴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作更具体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的借款费用具体准则也充分体现了中国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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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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