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大开发,则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仅仅是带有扶贫性质,则并不可取;如果是建设地方性的基础设施,为经济发展减轻瓶颈约束,也是值得考虑的一种筹资方式。 4.地方公债在现阶段能否起到防范财政风险的作用? 虽然地方公债提上议事日程与地方财政风险有关,但是发行地方公债是否可以起到减轻甚至是防范财政风险的作用,则还需要深入探讨。地方政府通过债务筹资提供与经济发展有关的公共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在发达国家也普遍应用。因此发行地方政府公债从理论上而言,确实可以解决我国地方政府的财政风险问题。但是如果深入思考就会发现,地方公债这一规范的财政筹资方式是与发达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而我国现在的市场经济体制还远不能说完善。在过渡经济时期,地方政府作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追求垄断租金的最大化,只要是能使其最大化利益,什么样的方式方法都是可以采用的,地方财政风险的一个根源也在于此。本文第二部分在介绍美国及日本发行地方公债时,就已经提到了监管的重要性,实际上,现阶段我国发行地方公债的关键不在于能不能发,而在于相应的监管机制能否建立。如果不能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地方政府对于资金的需求就是无底洞,发行地方公债也不可能起到规范收入、防范风险的目的,甚至会加重地方财政的风险程度。 5.地方公债的定位。 地方公债到底采取什么样的形式也是值得思考的。虽然《预算法》已经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机构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债券。但是在现实中,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的压力也使一些地方政府采取规避措施,绕开《预算法》的限制,主要是通过一些同地方政府有密切联系的,或本身就是政府下属的企业来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用于市政建设,由项目收益偿还借款,但仍然列为企业债券。例如,1999年2月,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发行5亿元浦东建设债券,筹资资金用于上海地铁二号线一期工程;1999年4~5月,济南市自来水公司发行1.5亿元供水建设债券,为城市供水调蓄水库工程筹资。 但是由于发行企业债券要依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而许多公用事业项目不符合企业债券的要求,从而不能利用债务融资,所以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的问题。不过从形式上看,这些企业债券大体相当于美国市政债券中的收入债券,即能够以项目产生的收益偿还所借债务。这种收入债券由于不会给财政带来很大的偿债压力,因而很适合我国地方政府借鉴使用;而一般责任债券由于要以政府无限的税收收入作为担保,在我国地方税体系没有建立起来、地方税主体税种不明确的情况下,是不适合采取的。因此中国的地方公债在发行初期,可以定位于大中城市的市政建设公债。在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对地方基础设施的需求较高,并且信用评级制度也有一定的发展,可以作为市政建设公债的试点,待时机成熟后,再加以推广并发展其他形式的地方公债。
三、结论:地方公债发行的可行性 经过本文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地方公债是公共财政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财政分权的客观要求,因而是规范的财政收支体系的必然要求。但是由于体制转轨的影响,当前我国地方财政隐含着相当程度的财政风险,发行地方公债一方面可以规范地方政府财政收支、化解财政风险,另一方面如果监管体系不能相应建立并发挥作用,地方公债则反而有可能引起更严重的财政风险。所以地方公债的发行应该谨慎从事,可以选择经济发达地区的大中城市,进行市政建设公债的发行试点,待积累足够的经验且时机成熟后,再扩大发行范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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