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席会议由五省首长组成,每季度或半年应举行一次会议。在联席会议下设立联席会议秘书处,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具体执行五省首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和交办的事项。
中原经济区建设日常工作机构。该工作机构是各省政府负责经济区的日常办事机构,同时也是五省之间的对口联系机构,一般设在省发改委。其主要职责是:掌握本省经济区建设发展和区域合作的进展情况;研究提出加快推进经济区建设发展和区域合作的政策措施和建议;编制本省经济区建设发展与区域合作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工作方案;负责经济区建设发展与区域合作实施过程中的日常联络、协调工作;负责协调本省各部门相关工作的衔接与落实。
2.构建中原经济区建设的合作协调机制
国务院《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中原经济区是以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的重点开发区域为基础、中原城市群为支撑、涵盖河南全省、延及周边地区的经济区域,地理位置重要,粮食优势突出,市场潜力巨大,文化底蕴深厚,在全国改革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指导意见》要求“按照核心带动、轴带发展、节点提升、对接周边”的原则,形成“放射状、网络化空间开发格局”进行建设发展。合作方向和建设领域为“建立中原城市群城市与粮食主产县合作和利益补偿机制,增强城市群对区域内欠发达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推进与毗邻地区在基础设施、信息平台、旅游开发、生态保护等重点领域的合作,加强在科技要素、人力资源、信用体系、市场准入、质量互认和政府服务等方面的对接。完善与周边省份区域合作机制,支持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地区开展区域协调发展试验,鼓励焦作、济源、安阳、濮阳与晋冀鲁地区加强区域合作。密切与长三角、山东半岛、江苏沿海、京津冀、关中-天水等区域的合作,进一步发挥连接东西南北的纽带作用。推动在河南省举办国家级经贸活动,打造高水平区域开放合作平台”。显而易见,中原经济区建设的合作主体包括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和广大民众。合作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项目形式合作、市场形式合作、非政府组织形式合作,也可以是信息共享、干部交流形式等合作。
要在横跨5省涉及29个省辖市的28万平方公里的区域内合作建设经济区,尽早建立科学合理的合作协调机制,是实现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战略目标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基本要求与首要任务。否则,很难突破各自为政,行政分割的困局。按照国务院的《指导意见》,借鉴国内外的成熟经验,在设立中原经济区建设指导协调委员会、协调管理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的同时,就要抓紧构建包括5省参与的经济区建设合作协调机制。主要包括:一是交通、能源、水利、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合作一体化机制。二是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合作机制。要发展壮大优势主导产业,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前提下,加快建立结构合理、特色鲜明、节能环保具有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以引领带动“三化”协调发展。三是区域人力资源政策合作机制。在“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根本目的”的原则下,逐步取消五省之间在就业、住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上的差别,“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确保广大城乡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四是区域财政税收政策的协调机制。五省要逐步在财政税收方面减少政策的地方性,以逐步消除因财政税收政策的地方性差异化而导致的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地区间产业结构趋同。五是快速高效的信息联通共享机制,以实现经济区的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六是社会服务合作机制。加快推进就业、教育、交通、司法、公共卫生和安全服务体系一体化机制建设。
3.建立科学合理的区域合作制度约束机制
区域合作制度约束机制是指能对区域政府行为构成约束的法律、法规、政策等一系列制度安排的总和。这种制度规则应达到两个基本要求:一是为区域合作行为提供足够的激励;二是对违反“游戏规则”者与机会主义者施以充分的惩罚以使违规者望而生畏。欧盟一体化的经验启示我们,是否具有健全完善的制度保障决定着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快慢。
目前,由于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未对有关政府间的合作作出统一的规定,使得地方政府各自为政,画地为牢。各地政府在招商引资、资源开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要素市场等方面的政策差别很大。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区域政府合作的目标就是空中楼阁。因此,借鉴国内外区域经济一体化经验,在国务院《指导意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上先行先试”的支持下,加快立法创制步伐,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制度约束机制,为中原经济区合作建设提供法律法规保障。要清理规范有悖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地方性规章制度,加快五省内部政策向中原经济区公共政策的转变,实现五省规章制度的对接,营造统一的经济区公共治理环境和秩序,为五省政府间的合作与竞争制订统一的行为规则。在清理规范原有地方性法规的同时,要充分利用国务院授权的“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从中原经济区建设发展的角度,就生产力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信息平台、旅游开发、生态保护、人力资源、户籍管理以及住房、就业、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问题制订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以作为有关各方的行为准则。五省政府可以在国务院的批准下发布一个类似于宣言或约定的《中原经济区建设发展共同宣言(共同约定)》,以表明中原经济区有关各方的态度和承诺。同时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制定,或由五省政府共同制定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原经济区建设发展合作条例》、《中原经济区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条例》、《中原经济区产业发展和产业布局纲要》、《中原经济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原经济区反限制竞争法》等,以作为中原经济区建设参与者的行为规范和指南。
4.构建互利共赢的利益分享和补偿机制
构建互利共赢的利益分享和补偿机制,是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实现政府间有效合作的前提条件之一。“所谓区域利益分享和补偿机制,指的是各地方政府在平等、互利、协作的前提下,通过规范的制度建设来实现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利益转移,从而来实现各种利益在地区间的合理分配”。在合作的各方,难免存在一方处于优势,另一方处于劣势。例如,在调整产业布局和产业分工的过程中,居于劣势的地方有可能退出某些行业,去重新寻找自身的优势行业,而居于优势的另一些地方则有可能趁机扩张规模,继而壮大自身的行业优势,由此产生了优势地区从劣势地区无偿获取了利益。“这就需要合作优势一方给予劣势一方以必要的补偿,让区域内所有的地区都共享合作的收益,否则,合作关系就会破坏,彼此利益都会受损。因此,区域合作规则要有效地发挥作用取决于能否达致各方利益的平衡,实现合作双方或多方的双赢或共赢”。
在中原经济区建设发展中,可以本着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的精神,借鉴国内外经验,尽快建立区域利益分享和补偿机制。我们建议:一是借鉴欧盟一体化的经验,从5省的土地出让金、税收等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资金,设立中原经济区共同开发基金和中原经济区建设银行,为偏远山区、生态脆弱区和自然条件恶劣地区提供资金支持;二是建立中原经济区建设发展基金,鼓励产业的优化升级和合理布局,补偿那些在产业规划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利益受损者;三是创建中原经济区生态和环境补偿基金,对诸如丹江口库区、淮河源头等为保护生态和环境作出牺牲的地区和民众进行补偿;四是建立健全粮食主产区投入和补偿基金,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5.建立科学有效的政府绩效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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