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东北国债,专门用于消化这些历史的成本。 二、振兴东北的金融战略应强调投融资体制的深化改革 提起振兴东北,争取新的项目往往成为一些机构努力的目标。这有其现实的合理性,因为作为增量的新项目对于促进老工业基地的存量调整是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的。但是,值得强调的是,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市场化的投融资体制,起初辛辛苦苦争取来的新项目,往往不仅不能推动存量的改组,反而成为新的包袱。 实际上,在几乎所有的经济体制改革中,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影响最为广泛,但是当前投融资体制改革在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中的进展也相应最为滞后。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建立对政府投融资行为的市场化约束激励机制,建立权责清晰的出资人制度。这实际上与政府职能的转变、国有企业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以及金融体制的改革等密切相连。当前,在整个投融资的决策流程中,是行政机关,而不是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而并不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这样,就必然使得国有资本投资的主体不明确,表现为没有一个主体能够对投资项目的筹资、建设、经营、偿债和取得资本回报负责。在行政审批体制下,这种无人负责又必然导致更为严格、更多部分的审批过程和环节,自然使得投资决策中往往是非经济目标占据主导地位,繁杂的审批程序,巨大的寻租机会,同时还伴随着行政领导直接决策的“首长工程”、“样板工程”。这种缺乏责任约束的投资决策直接侵蚀了企业的投资决策自主权,威胁到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 当前,以振兴东北为背景,可以考虑在东北率先进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试点。从方向上,政府部门必须逐步放松对项目审批的控制,同时项目审批权的下放也必须以企业的出资人到位为前提。在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具体操作上,要大幅度简化、下放和取消现行的投资审批,将投融资决策的权力归还给企业,防止长期以来在行政审批中形成的决策随意、效率低下和无人负责的弊端,近期应当放松中央政府掌握的内外资项目审批的投资额度限制,如投资总额2亿美元以下的外资项目可以由省政府自行审批,以吸引一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进入,政府在退出竞争性领域的同时,其公共投资要实行严格的招投标制度,在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领域的投资,也应当在适宜于市场化经营的领域尝试市场化的投融资方式,鼓励各级政府通过贴息的方式支持公益性项目建设。要推进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融资方式的多样化,进一步放开竞争性领域和一些基础设施项目对社会投资的准入限制,除极个别的特殊领域之外,都要向国内外投资者开放;要放松对于利率等金融杠杆的管制,放松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限制;要把为中小企业培育一个良好的融资环境作为投融资改革的重要内容。简而言之,整个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关键,并不是缺资金的问题,而是由谁来投资、如何投资的问题。而衡量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进展,关键的因素在于考察政府的投融资行为究竟是采用计划经济体制下以缺乏约束的行政审批为主的项目管制,还是采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清晰的权责约束、以间接的金融市场调控为主的金融市场调控。在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在投融资方面的主导性职能,并不是自己直接参与投资和审批了多少项目,而是政府是否能够为经济体系中的投融资双方提供良好的、高效率的融资环境。 三、振兴东北的金融战略应当充分运用备种金融工具和金融手段来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第一,要充分运用各种资本运作工具,促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的调整。在传统的国有企业为主体的情况下,实际上是难以实现真正的振兴的。东北地区由于历史原因,国有经济的比重比较大,到2001年底,辽宁、吉林、黑龙江国有经济比重仍分别高达78.2%、86.2%和87.2%,分别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3.3、21.3、22.3个百分点。在工业领域这一问题尤为突出,从工业内部的39个大类行业看,国有工业企业的实有资本占全部工业企业实有资本的六成以上,即使是一些生产社会化程度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如木材加工等),国有企业也占有相当比重。这种状况必须予以改变,包括鼓励和引导民间和外部资本的进入、收缩国有经济过长过宽的战线、扩大非国有经济比重、促进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资产流动,这些都需要借助投资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资本运作。 第二,要引导金融资源流向能够更好地发挥促进东北经济增长的领域。例如,在新的发展阶段,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资源投放的决策时,应当自觉地更为积极地支持就业增长、促进产业集群。金融机构要通过支持吸纳劳动力多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促进东北地区就业的增长;金融机构要主动地根据产业链整合的角度,支持东北地区逐步形成以主导产业为核心,相互关联企业在地域空间上的集群发展的格局,进而带动整个区域经济的发展。 第三,要更多地运用各种金融创新手段,促进东北地区的结构调整。例如,积极引入产业投资基金,为东北地区具有增长前景的重型装备工业、汽车配件、制药、电子、通讯设备等引入新的资金来源渠道;而且在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中,既可以利用国内的资本,也可以利用国外的资本,特别是韩国和日本的资本。要积极引入管理层的期权、股权激励计划,通过适当的政策扶持,为国有企业实施管理层持股提供收购资金,等等。 第四,要充分发挥不同金融机构的独特功能和作用。我们不能仅仅将目光集中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上,对于信托公司、担保公司、租赁公司等的独特功能和作用也应当予以关注。仅仅以信托公司为例,在东北地区股权结构调整的过程中,信托公司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许多信托公司,例如金信信托等,在国内已经开始了十分积极的探索。再如,信托公司可以以大投行为手段,利用其社会资金聚集能力和灵活的制度安排,通过对现有企业进行产权投资、实施MBO等手段,调整企业的所有制结构,规范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信托公司可以参与并购市场,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结构调整;信托公司也可以进行类似于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融资安排,以集中民营资本和外来资本,加大对产业升级的投资;信托公司也可以介入金融机构的不良信贷资产和企业的应收账款的处置。特别是针对东北老工业基地中一些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整体信用不够理想的状况,信托的隔离机制能更好地通过结构性融资方式,来更好地达到获取新的资金来源的目的。因此,信托制度所具有的综合金融服务的特色,能很好地嫁接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投资,尤其是直接投资于实业的功能定位,将使得实体经济和金融能更直接地结合起来,值得我们在讨论东北振兴的金融支持战略时关注。 第五,应当在东北地区建立一个结构均衡、布局合理的金融组织体系。在东北地区,应当参照现实的优势,加强东北三省内部的金融壁垒,建立以大连为区域性的金融中心、辐射东三省、有效融合东北亚外资的区域金融体系。当前,大连的金融业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区域优势,应进一步加强其辐射作用,增强与北京、上海等金融中心的合作,同时注重与日、韩的国际金融合作,要把振兴东北的金融战略放在整个东北亚经济合作的大背景下展开。在组织架构上,加大对现有金融机构的并购重组和调整力度,增强东北地区的中小金融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的合作,在条件成熟时可以促进其不同程度的整合;要积极引入外资金融机构以参股、独资等方式进入东北地区,积极引进国内外的金融机构到大连等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增强金融机构的多元化和多样性。 无论是外部政策环境、经济环境还是资源条件,目前东北的发展基础都是不错的。仅仅从带动经济增长的主导产业构成看,当前带动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主导产业,如钢铁、机械、建材、化工、电力、煤炭、石油等基础性行业,在东北地区有比较好的基础,为东北地区推进新的一轮结构调整和快速增长提供了较之前几年更好的宏观经济方面的环境,在这个良好的宏观环境下,及时地建立一个针对振兴东北的有效的金融支持体系,应当说是东北地区抓住这次振兴机遇的核心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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