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行为;以及其他不正当和谋取暴利的行为。在存在自然垄断或关系国计民生道路运输服务方面应着重于政府定价行为的规范,包括关于按公正报酬确定价格、反垄断、价格决策听证制度等。此外,应制定必要的配套的、可操作的运价规则和措施,包括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认定、具体罚款等。 4,完善政府对道路客运的定价制度 道路公共客运具有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特性,同时也是公众的一项基本需求。因此其服务由为数不多的实体来提供,并由政府管制定价才适当,其价格的形成机制应当与主要由市场调节的道路货运价格相区别。 政府在制定普遍客运价格时,首先应考虑客运企业适当的报酬率。道路客运管制价格简单地说一般由两部分构成,即准许成本十准许利润,以此为原则的定价称为公平报酬定价法。也可借鉴有些国家的“价格上限制”。 其次,道路客运经营应当引人竞争机制。应在公平的规则下,建立多家企业为获得某一线路客运服务经营权而竞争,同时打破一家公司垄断而允许几家客运公司在一条线路上竞争,以便从根本上改进服务、降低成本,从而大大削弱垄断性定价。 再次,强制实行提价听证会制度。对道路客运企业的提价要求,管制部门有责任召集听证会,听取广大旅客的质询。19%年以后,一些地方政府公用事业提价已尝试性地举行听证会,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应当在道路客运部门推行,并使之制度化。 5.加强应对国际竞争的能力 鉴于垄断性条件下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这两种价格管理形式已为WTO成员认可,应加紧完善。但要摆脱计划经济时期按成本加利润加税金的定价方法,考虑更多的市场因素。要注意到政府对价格的支持,只要在允许的范围内仍可发挥作用。对道路运输价格支持与保护政策是避免国外道路运输资本的进人对道路运输服务价格造成重大冲击的重要手段。此外,道路运政部门应加强人员培训,学习W TO的规则,了解服务贸易关税减让与非关税贸易保护措施削减情况。 最后应当完善道路车辆通行费收费规则、加快费改税的步伐,改进道路运输的市场准人制度,以减轻道路运输企业不合理的负担,提高道路运输竞争力,为规范运输价格市场秩序营造有利的外部条件。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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