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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业盐管理体制改革的现状和问题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10-07-22 21:27:24   点击数:[]    

碱市场出现疲软,再加上盐碱之间的价税矛盾尚未解决,导致两碱企业拖欠盐款达30多亿元,制盐企业也遇到了较大的困难。

1993年8月和1994年12月,在原盐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国家物价主管部门两次提高工业盐价格,都受到了两碱企业的抵制。山东、四川、江苏、天津、湖北等地多次发生盐场停止向两碱企业供盐的事件。为避免企业停产,一些两碱企业曾试图从外地盐场或与盐业部门合资办的盐场购盐,但都遭到盐政管理部门的查扣。

1994年1月18日,山东省盐务局组织全省性的盐政大检查,重点查处私贩、私销盐。对省内欠款较多的五家两碱大中型企业停止供盐,如省盐政执法人员在潍坊化工厂门口设岗查盐,工业盐不允许进厂。几家企业的库存盐告急,随时都有停产的可能。经省经贸委出面协调后,才恢复了工业盐供应。

1994年,武汉葛化集团公司没有按省盐务部门的计划购置价格较高的调拨盐,而是从山东、青海与本地盐业部门合资建设的盐场购盐,而被湖北省盐务局以私盐查扣,并要罚款1400多万元,迫使葛化集团公司与省盐务部门对簿公堂。



在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工业盐管理体制改革期间,盐业管理部门多次向国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要保留现行的工业盐计划管理体制。1994年10月,中国盐业总公司在筹备“全国盐业运销会议”之机,起草了《工业盐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对工业盐计划管理做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准备在会上抛出,试图重新树立计划管理的权威。

盐业部门为什么不愿意放开工业盐?一种说法是,会冲击食盐市场。因为食盐实行专营,如果工业盐不实行专营,就会有人用工业盐当食用盐销售,一些不法商贩就会以土盐、劣质盐充作食用盐销售;同时,会冲击我国的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因为工业盐放开后,无碘盐会冲击食盐市场,所以防治碘缺乏病工作就会受到影响。

据了解,在全国查处的以工业盐充、劣质盐充食盐销售的案件中,都与两碱企业无关。而在查处的案件中,大部分是盐业部门的某些人与不法商贩相互勾结、狼狈为奸。

另一种说法是,制盐企业生产环境艰苦,经营困难,亏损严重,包袱沉重,需要计划管理体制来保护国有大制盐企业。

既然制盐企业困难,为什么不能放开盐场的手脚,让盐场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实现自我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为什么不可以在现行的盐价中利润向盐场倾斜,提高盐的出场价,适当降低中间环节的流通费用呢?

国家物价主管部门1993年8月制定的工业盐价格,以山东潍坊盐为例,每吨工业盐分配价为209.71元,其中出场价120元,上交盐业公司10元,实际盐场可得110元,其他均为中间环节收取的费用和基金。这次调价,每吨盐上涨了63.38元,在提高的差价中,其中44.3%给到了盐场,55.7%为盐业的中间环节所得。并规定工业盐批发价中的流通费用为69元/吨。另外,价格中还规定了中国盐业总公司服务费每吨工业盐0.6元(此前为每吨工业盐0.2元),若再加上食盐的服务费,仅此一项,每年即可收1800万元左右。在1994年12月制定的工业盐价中,盐的中间流通费用仍保留了59元/吨。

据反映,辽宁省食盐的出厂价与零售价价差很大,加碘大粒食盐出厂价为266.6元/吨,而销区零售价为800元/ 吨,流通环节价差533.4元;粉洗盐出厂价为317.6元/吨,销区零售价为1200元/吨,流通环节价差882.6元。据了解,精制加碘食盐的出厂价一般在360~440元/吨,城市零售价在1400~1700元/吨,价差近千元,中间环节获利较大。制盐企业普遍反映“产盐不如管盐,管盐不如卖盐”。

某省物价部门在1995年4月制定的工业盐价格中,规定“在出场价内每吨收取销售服务费6元,上缴省盐业公司统一使用”,还规定“在出场价内收取每吨4元‘盐价补贴资金’,由省盐局收取、专户储存”,“其支出须省物价局同意”。还有一些地区也有类似的规定。

1994年国家经贸委在某省调查盐碱问题时,发现省盐业公司每年要划600万元给有关权力部门。在调查中还了解到,当两碱企业拖欠部门盐款时,盐业部门先把自己的那一部分费用留足,余下部分再给盐场。

1995年5月18日,原国务院副总理朱■基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工业盐管理问题,朱■基指出:“工业盐管理总的指导思想是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进行改革,引入竞争机制,不能再搞计划经济的一套。”针对当时大型制盐企业的实际困难,朱■基提出三条原则意见:1在保护大盐场的同时,也要支持小盐场发展,要引入竞争机制;2 两碱企业年需1500万吨工业盐,由大盐场提供1000万吨左右,采取订货会的形式,场厂挂钩,产需直接见面,减少中间环节,地方不得加价。其他500万吨可由小盐场供应。少部门零散户所需的工业盐,由盐业销售部门负责供应。大、小盐场的供盐数量不定死,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查;3小盐场的价格放开,大盐场实行保护价,由供需双方协商,允许上下浮动。

按照这一精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几经协商,本着积极、稳妥、慎重的原则,既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政企分开,引入竞争机制,又要考虑大制盐企业当前面临的困难,采取过渡性的保护措施,使其逐步进入市场参与竞争,提出了“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建议,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并于1995年11月正式下达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这一文件明确规定,“将现行工业盐的计划分配改为在国家总量计划指导下的合同订货。即,改变现行两碱企业只能按照计划分配的数量到指定盐场(厂)‘ 一对一’采购的办法,由中国轻工总会和化工部每年联合组织订货会,盐碱生产企业双方直接见面,双向选择,签订合同,直接结算”,“取消现行的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盐碱双方根据签订的合同向运输部门申请运输计划”;“对大制盐企业进行订货数量和价格的保护”,“两碱企业要根据国家确定的目标数量即每年至少要向大制盐企业订1000万吨的工业用盐”,“国家对这1000万吨工业盐制定保护价”;1000万吨以外的“两碱工业用盐可向小盐场直接订货,价格由双方协商”。在工业盐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时,要求有关主管部门管好管住食盐市场,并提倡有条件的盐碱企业联合,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至此,工业盐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历时二年多的盐碱价税之争得到了缓解。

在有关部门制定工业盐保护价时,盐业部门又提出,1994年12月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是“不规范的” 、“不完全的”,没有包括企业内部发生的部分费用,出场价仅相当于一般企业的车间成本,要求重新核定。

1995年11月底,由原轻工总会、原化工部联合组织的1000万吨工业盐订货会如期举行,但盐的价格迟迟不予公布。直到订货会开幕的当天下午,国家物价主管部门才公布1996年度1000万吨工业盐保护价,保护价以中准价为基础,上下浮动8%。制定的保护价高于1994年12月制定的盐价,也高于这以前盐碱企业的实际成交价格,最高的每吨盐高出实际成交价60多元,超出了两碱企业的承受能力。如大连化学工业公司,按保护价,将增加2000多万元成本,而该公司1994年的盈利才有300多万元。价值规律这只“无形的手”左右了订货会,盐价过高,两碱企业消极观望、不订货,制盐企业又不能自己调整盐价,只好干坐在“保护圈”内,小盐场则异常活跃,大有把两碱企业推向小盐场之势。1996年11月召开的1997年度1000万吨工业盐订货会,国家物价主管部门依然在会议开幕的当天才公布保护价。保护价仍维持1996年保护价的水平。参加订货会的代表们对国家物价主管部门的价格政策反映强烈,认为不符合实际,不符合价值规律,难以执行。

在两年的订货会上,对于保护价,盐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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