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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农业产业化      ★★★ 【字体: 】  
试论农业产业化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0 10:04:39   点击数:[]    

体,并在自愿基础上进行的结合活动,这就是效率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常在发展之初,龙头企业资金报酬率是最高的,而农户与各服务环节的资金报酬率相对要小,这是由工业化生产和农业生产的一般生产率水平差异决定的。所以在此阶段,利益分配偏向于加工厂,而当加工厂达到一定发展水平时,其边际报酬率会下降。为稳定生产基地和服务体系,利益分配就应向农户和各服务组织倾斜。这是一体化建设中利益分配总是难以平衡的根本原因.

任何成熟的农业产业化,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许多共同性,即:以市场为导向,实行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龙头企业按照市场需求,与农户签定产销合同,建立生产基地,提供配套服务;农民按合同生产、交售,企业按合同收购、加工,把产品销往国内外市场;利润在各个环节合理分配,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沾的经济共同体或农工贸一体化。

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以下几项是关键性的工作:

1.明确各主体的职能和义务,划分各方权、责、利在农业产业系统中的关系。从性质上划分,所谓主体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政府部门。组织发动一个项目,特别是在当地商品经济尚不发达,龙头企业十分缺乏,国营农副产品加工销售单位经济力量薄弱的时候,政府的领导和协调就显得十分重要。这种作用表现在:①组织有关部门就某一项目进行市场分析和可行性论证,资金、信贷、人员的安排和计划;②对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和管理,在龙头企业建设与管理、基地建设、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给予财税支持;③作为产业化体系各方利益的监督者和协调者,对一体化内部各组织间的经济协议和利益分配提出建议,对经济纠纷进行公正的裁决;④对职能部门进行相应改革,为产业化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经济环境。需要指出的是,用政府行政命令组织服务组织会使产业内部交易费用过高,这已被相当多的实践所证实。所以,政府部门的角色、作用必须慎重处理。当农业产业化充分发展,或者跨越行政区域时,政府部门的这些行政性作用将逐步被觉悟的、有经济能力的各“经济人”之间的理性协作所取代。

企事业单位。作为投资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其经营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单位本身,而且影响到从事这一行业的广大农户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加工厂在努力提高经营水平、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对原料供应者——农户的生产也进行相应扶持,以取得农户的长期信任,获得稳定的货源。

农户。作为原料生产的主体,迫切要求与加工销售企业结成利益分配公平合理的共同体关系。

2.不断改革,进行组织创新与产权改革,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所谓龙头企业可以是除政府部门以外的所有主体。他们与其他主体结合就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结合类型。如,以专业大户或农户联合体为主体的,即“农户+农户”的形式;以加工企业为主体的,即“加工+农户”的形式;以运销企业如供销社、外贸企业等专业销售单位为主体的,即“贸易+农户”的形式;以国营大型生产单位为主体的,如“农场、养殖场+农户”的形式;以技术服务组织为主体的,如“畜牧站+农户”的形式等。这些类型代表着不同情况下结合形式的经济合理选择。其中,第一种受龙头主体的经济实力限制,一般只能带动部分农户。而后几种龙头力量较大,更适应农村生产力水平,可以更快地促进一体化的发展。各方产权主体及中介组织(如律师所、会计师所,也可以是政府部门等)构成了产业化系统。这些主体在产业体系中有着不同的作用:政府部门不仅对龙头企业和生产基地实施扶持,同时参与协调各服务主体与农户、龙头企业等的经济关系。各服务组织在提供服务的同时收取一定的报酬。农户、加工企业、运销企业是生产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是交易的关系,利润由运销企业实现。中介组织对整个体系进行公证、约定及协调。各生产主体和服务主体虽有不同的活动内容,但利益矛盾客观存在,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在产业化的发展过程中也不可避免,需要在中介组织的帮助和指导、监督下,通过各方达成利益分配的协议或契约,以形成良好的一体运行环境。

3.确立产业体系中各方主体的产权,完善市场主体。特别是在过渡型或紧密型的农业产业化形式中,合伙、合作、租赁、股份合作等各种经营方式的采用不可避免。资产评估、民主决策、利益分配等都要求在产权上首先进行明确的细分,保证各方主体的利益完整、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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