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了盖然性问题。对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时作盖然性的评估可以有两种评估方式:“第一种涉及的是频率判断,即统计学上的现实可能性:事件A发生时,B之发生的盖然性就会基于法官的经验或鉴定结论以百分比的方式体现出来。如某类病人在得到合理治疗时其中的25%或75%治愈了。一事故受害者被送进了医院,根据案件(因数量较少)可以查明的统计学上的百分比使得医疗过程有缺陷时,只要律师不错过诉讼时效,法官得出正确判决的可能性虽不是100%,却是极高的。第二种涉及的是举证责任问题,具体地说,即法院对相关盖然性的认同与否。如可能得出治愈几率的不同结论,某些专家定为25%,某些则定为75%,此时法院必须考虑,它根据哪一个百分比做出判决。所有的欧洲法律制度都适用了‘要么/则’及‘是或否’的方法,所不同的只是,当事人对其主张的盖然性程度的论证应到达何种程度才能为法院接受为证据……只要在因果关系考察程序内设计作为规则标准的盖然性问题,所指的就都是第一种方式(统计学上)的可能性论证。”〔3〕(P449)一般而言,对于民事案件的要件事实的证明须达到“盖然性优势”,即一方提供的证据比另一方更有说服力(我们可以称其为民事证据法上的一般盖然性)[2].尽管对于此“盖然性优势”存在着不同的理解[3],但是多数学者认为,对盖然性权衡的最佳解释是,有50%以上的确信度即可,并且在民事诉讼中该标准应是证明要件事实的最低标准。以上述证明度为标准,运用证据来证明要件事实的结果在制度上只允许存在三种状态,即要件事实得到明确的肯定、明确的否定或者要件事实既得不到肯定也难以明确的否定而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此时,存在的问题是,该标准在环境民事诉讼中能否完全适用,那么,须从以下对各种学说的分析入手。 就减轻受害人的证明负担而言,环境法学者乃至诉讼法学者提出了诸多解决方案,从英美法、德国法到日本法,林林总总,令人眼花缭乱。 1 盖然性说 为了减轻被害人的举证负担,实体法学者提出,因果关系的证明只需有低度的证明即可,换而言之,如能证明至盖然性的程度,就可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该种看法可进一步分为两种,其一即所谓证据优越说,另一则称为狭义的盖然性说。 (1)证据优越说 这种理论是由加藤一郎教授在英美法优势证据理论基础上所提出的见解。在英美法上,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要高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而在日本法上,并没有英美法上的这种区分,民刑案件均适用“高度的盖然性”标准。加藤教授将英美法上的盖然性理论加以引申,主张在民事诉讼中,尤其在环境诉讼中,在考虑公法的制裁规定或私法的救济情况时,不必要求以严密的科学方法来证明因果关系。法律上要求达到的证明程度,可因事而异,就刑事而言,必须具有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 即英美法所谓“超出合理怀疑范围”;就民事而言,则只要考虑举证人所提出的证据已达到比他方所提出的证据更为优越的程度即可。〔4〕(P245)加藤教授的这种主张,显然是直接针对环境民事诉讼为减轻原告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过重而提出的。 (2)狭义的盖然性说 主张该说的学者认为,环境民事诉讼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形式上仍由原告承担,但原告的举证并非就全部技术过程举证,而只是在相当程度上举证,且只需有一半情形之低度盖然性即可,法院一旦形成此种程度之心证,除非被告企业人能举出反证以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否则无法避免责任。德本镇教授将盖然性说的具体要点归结如下:第一,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形式上仍然要由原告受害者承担。第二,为实质转换举证责任,应采用德国矿业法上初步的证明的法理,只要被告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因果关系就应被认定。第三,在盖然性说中虽然要求“表示相当程度的盖然性的证明”,但那是指“虽然超越了大致证明的领域,但尚未到达证明程度的举证”。盖然性说所举出的证据有:(a)能供调查因果关系之科学技术不发达,(b)企业对于调查工作不可能协助,(c)公家调查机关之设备不全,(d)企业能将损害之负担列入成本费用,再转嫁分配出去,(e)企业既已排放一定之物质,则有责任证明该物质之无害性,(f)公害之被害人于一般情形被视为贫困之人。根据盖然性理论,只要能够对:(a)从工厂等排放的物质达到并蓄积于发生损害的区域,发生了作用;(b)该地域有许多损害发生;这样两个事实举证,法院就应推定有因果关系。反之,被告企业方面只要不能举出反证,证明因果关系的不存在,就不能免除其侵权行为责任。 在日本,鉴于20世纪 60年代中期构成重大社会问题的公害、药害等实际状况,盖然性说所追求的方向是正确的。由于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在社会上引起的复杂的多样化形态的侵害,要缺乏科学知识和资力的受害者负担所有的事实性因果关系的证明是不公平的。并且,尽管有发达的科学,但现实的科学水准尚未解释清楚的大量现象存在,在这种场合下要受害者负担严密的证明就是强迫其作不可能的事情。在这种意义上,盖然性说主张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前提,在判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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