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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环境法学理论(五)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1:43:5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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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8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9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291~292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94] 马克思:《哲学的贫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22页,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 [95] 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8~249页,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 [96] 恩格斯:《致符·博尔吉乌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卷,第506页。 [97]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卷,第268页。 [98] 恩格斯:《致符·博尔吉乌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卷,第505~506页。 [9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2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10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38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10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309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102] 蔡守秋著,《武汉大学学报》1981年第3期。 [103] 蔡守秋著,《法学研究》1981年第3期。 [104] 蔡守秋著,《环境法》1987年第2期。 [105] 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1989年7月版。 [106] 收入《儒学与法律文化》,复旦大学出版社,1992年9月版。 [107]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2月第1版。 [108] 江山著,《法的自然精神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109] 笔者注:在江山的著作中,“同构”是一个经常使用、含义复杂的解释,仅他自己在《互助与自足──法与经济的历史逻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一书中的解释就达1000多字。根据他的注释(第47页),“同构多用于物理学和数学领域,我现在将它引进为一个哲学范畴,同构即诸相互助且同一的状态,也是可以相对感觉、表述、解释的世界”。他认为“同构是最为普遍的用。同构可以是不同级次或不同领域或交叉共存的。绝对意义上讲,宇宙是一个无所不包的统一整体或总同构”,“总凡一切现象(在、为、生、是、有、流)均可称之为同构”,“本体变转即是相,诸相互助同一即为同构”。有时笔者将江山的“同构”理解为为目前较为流行的“综合”、“结合”或“统一”等概念。 [110] 以上参看江山著《法的自然精神》,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章“法域和正义”的第5节“人际同构法”,第160~169页。 [111] 江山著,《互助与自足-法与经济的历史逻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2月第1版,第322页。 [112] 同上注,第322页。 [113] 同上注,第223页。 [114] 同上注,第103页。 [115] 同上注,第104页。 [116] 同上注,第104页。 [117] 同上注,第220页,第224页。 [118] Green Justice: The Environment and the Courts. by Thomas More Hoban and Richard Oliver Brooks, Published in 1987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by Westview Press, Inc. ISBN 0-8133-03261-7. [119] Environmental Justice, by Peter S. Wenz, published in 1988 b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Inc. ISBN 0-88706-645-5. [120] 李鹏为《环境保护知识读本》写的序言,1999年 第3 期《求是》杂志。 [121] 1997年5月22日中国环境报。 [122] 恩格斯:《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603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123] 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一版,序言第14~15页。 [124] 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一版,第10页。 [125] 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一版,第52页。 [126] 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一版,第53页。 [127] 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一版,第57页。 [128] 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一版,第59页。 [129] 见1991年12月21日《中国法制报》。 [130] 见Bates,G.M.(Gerard Maxwell), Environmental Law in Australia, Second Edition, 1987 Butterworths Pty Limited, printed in Australia by Hogbin, Poole(printers) Pty Ltd, Page 300-301. [131] 笔者译自《环境正义》,彼德·S·温兹著,美国州立大学1988年出版,第138-142页。Environmental Justice, by Peter S. Wenz, published in 1988 b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Inc. ISBN 0-88706-645-5. p138-142. [132] 1997年12月30日《中国环境报》。 [133] 江山著,《互助与自足-法与经济的历史逻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2月第1版,第295-296页。 [134] 同上注,第298页。 [135] 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4~35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136] 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1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137] 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3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138] 见中国环境报1997年1月18日。 武汉大学法学院·蔡守秋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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