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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寨沟和影视剧拍摄权不容“二次污染”      ★★★ 【字体: 】  
九寨沟和影视剧拍摄权不容“二次污染”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1:43:42   点击数:[]    

响已经越来越大,不久的将来,善良而富有爱心的人们在享受着《神雕侠侣》可能会有的良好影视效果的同时,或许还会回忆起这场“光头”李进和“大胡子”张纪中的纷争,也会为九寨沟遭遇的本不应有的污染而感到痛心。事实上,《神雕侠侣》不是进驻九寨沟拍戏的第一家,张艺谋的武侠片《英雄》曾在2001年底进驻景区,在箭竹海和诺日朗瀑布拍摄,前后也有半个月左右,当时两位演员李连杰和梁朝伟不仅下了水,还在湖水下隐藏了水下摄像机,这同样是对影视剧拍摄权的“污染”。

  需要提及的是,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电视剧管理规定》中没有对电视剧制作过程本身的义务要求作出规定,其“电视剧制作”一章的规定行政色彩较为浓厚,除了提及《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以及相关管理规定之外,丝毫没有提及拍摄行为的正当行使问题。笔者认为,这是一个立法疏漏,包括广播电视立法、电影立法在内的文艺立法,应该在及时纳入立法规划的同时,也要注意对文艺立法理念或者立法指导思想的正确确立。加强文艺行政管理(包括影视行政管理)是必要的,但纵向的行政管制万不得遗漏影视拍摄者的横向涉他义务,因为,忽视了这一点,就意味着给影视剧拍摄权的滥用铺好了“温床”。万一再有剧组去九寨沟拍摄时又下了神仙池,岂不等于纯洁的九寨沟和无暇的拍摄权又会遭遇“二次污染”?

  李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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