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费,水权费的征收,农业工业用水以每分钟1立方公尺的供水量为起点,水力用水以每秒钟1立方公尺的供水量为起点。水权费的征收期间,公共给水、工业用水、水力用水及其他用水每年一次,农业用水视生产物的收获,得每年分为两次。”1河工费即向来往船舶按季或按次征收之费。河工费的征收期间,登记的船舶全年通行的按年定期征收;非全年通行的,按季定期征收。防洪受益费即向防洪受益人分期征收之费。政府因办理及维持防洪工程,得向收益者分别轻重征收防洪受益费等。2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制定《长江流域水利经费征收办法》,对利用长江流域水资源获得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利经费,包括长江水资源使用费、船舶通行费、防洪受益费等,《办法》应具体规定征收水利经费的情况、征收范围、数量、时间、用途等。水利经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须专款专用,专门用于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事业,解决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可持续发展经费问题。对于长江流域的管理费原则上由国家负担,长江所在区域也需根据情况进行缴纳贴补。
5、完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法律得以执行实施的必要保证,否则会削弱其执行力。应对《长江法》中规定的不执行各种法定的义务及对法定的权利侵犯,应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和赔偿措施。包括违反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水权交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造成长江流域水污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开征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水利经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应为:行政处分、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吊销营业执照、罚款、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从而真正发挥法律的功能,同时要建立跨行政区域纠纷处理的条款等。
综上所述,促进长江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不仅关系到长江流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是关系到国家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大事,必须建立和完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制定和完善《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法》(或称《长江法》)建立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厦门大学法学院·卢炯星 侯帆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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