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继续资源分配可替代机制的追求,尤其是可交易的许可制。毫不奇怪,他对立足市场的分配机制表现出积极的态度,因为《资源管理法》本身就已责成环境部长具体负责考虑和调查经济手段的运用情况。 《资源管理法》鼓励在水资源管理中采取可交易的排污许可。虽然环境部长在提到保守主义时把水许可交易所受到的限制(依照《资源管理法》水许可交易限定在同一流域进行)作例证,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资源管理法》的关于水许可交易的条款实际上在水资源管理中引入了立足市场的资源分配机制;而它关于水许可交易只准许在同一流域的许可持有者之间进行的限制恰恰反映了可持续管理的原则。 一些资源管理机关开始思考采用可交易许可制度。环境部长指出该项制度比起其他资源分配形式来有较高的成本效益上的优势。不管事实是否如此,理论和实践都表明可交易许可制度同样有执行上的难点,例如,市场竞争性-许可量大的使用者可能要维持其在市场上的主导地位,此外还有资源初始分配的其他问题-市场规则和平等理性之间平衡如何。不过,人们对此仍有疑惑,有效的市场机制能否同样有效地处理资源分配中的机会成本问题,特别是在将来会出现更多的持有许可量大小不等的资源使用者的条件下。 目前,还没有一种资源分配机制表现出独特的优势。新西兰资源管理机关仍在努力探寻最佳的分配机制。某种程度上而言,《资源管理法》为此项探索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它赋予地方政府的宽松的自治权,更为这一探索提供了法律前提。最后,应当强调的是,评估资源分配机制的效率必须以立法原则-实现自然资源和物质性资源的可持续管理为标准。 四 结语 如前所述,新西兰环境政策改革是一个既光明又曲折的过程。1991年的《资源管理法》实际上是把可持续原则提升为国家环境政策的立法,新西兰因此而在资源管理方面走在了第一世界国家的前列;在资源管理改革的同时,新西兰还进行了从福利社会主义向自由政治经济的转变。 实践是检验政策创新成败的标准,新西兰环境政策改革还远没有完成。通过集中水资源管理和相关问题的讨论,我们已经看到,《资源管理法》所推广的环境政策改革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还留存很多尚待中央政府去解决的问题,要完全解决这些问题还不能操之过急,但只有完善这些问题、全面实施环境政策改革,才能实现《资源管理法》设定的可持续管理目标。 里昂德·伯顿 克里斯·库克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