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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生态区的法制保障(上)      ★★★ 【字体: 】  
建设生态区的法制保障(上)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1:42:27   点击数:[]    

特征是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对资源的利用常常是粗放的和一次性的。循环经济是由“资源━━产品━━再生资源”所构成的、与环境相和谐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的经济发展模式,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它使物质和能量在整个经济活动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和环境的配置效率,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种经济模式正在成为新的世界潮流和趋势,被称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桥梁。

  循环经济下的工业体系在实践上主要表现为三个层次:单个企业的清洁生产;企业间共生形成的生态工业园区(Eco-Industrial Parks, EIPs);由上述两个层次,以及产品消费后的资源再生回收,而形成的“自然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整体社会循环。

  生态工业园区是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和工业生态学原理而设计建立的一种新型工业组织形态,是实现生态工业的重要途径和基地。生态工业园区通过模拟自然生态系统建立工业系统“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的循环途径和食物链网,采用废物交换、清洁生产等手段使一个企业产生的副产品或废物可以用作另一个工厂的投入或原材料,实现物质闭环循环和能量多级利用,从而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类似于自然生态系统食物链过程的工业生态系统,达到物质能量利用最大化和废物排放量最小化。

  经济发达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探讨和实践,目前仍处于探索过程。生态园区的实践主要来自企业界、产业界发展生态工业、生态农业和建设清洁工厂、科学园区的努力。在美国、加拿大等工业园区环境管理先进的国家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规划建设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最典型的循环经济实例是杜邦化学公司采用的3R制造法(即减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再循环Recycle)。通过这种方法,杜邦公司1994年生产形成的塑料废物和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比20世纪80年代末分别减少了25%和70%.丹麦卡伦堡生态工业园区是目前国际上比较成功的一个典型。加拿大的工业园区Burnside,已经建成一个颇有影响和成效的清洁生产中心。在泰国,已经专门设立工业园区管理局。

  根据发达工业国家的经验,在取得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必须加快制定循环经济法规,通过法规对循环经济加以规范。为了保障循环经济的发展,有些国家已经通过立法将其法定化。例如,德国于1991年颁布的《危险废物处理法》和《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1994年9月公布,1996年修订),规定到1995年7月1日,玻璃、塑料等包装材料的回收率应达到80%.1998年修订的《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明确宣布:“本法的目的是促进循环经济,保护自然资源,确保废物按有利于环境的方式进行清除”;该法规定对废物的优先顺序是避免产生、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该法提出将系统的资源闭路循环的循环经济思想从包装推广到所有的生产部门,把废物处理提高到发展循环经济的思想高度并建立了系统配套的法律体系,这种法律开创了环保立法的新局面。欧盟其他国家也相继制定了旨在鼓励废物回收利用和绿色包装的法律,例如法国有关法律规定到2003年要有85%的包装废物得到循环使用。

  日本自1993年颁布新的《环境基本法》后,根据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的理念,制定了《容器包装回收法》(1995年)、《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1997年)、《特定家电产品再商品化》(又称《家电产品回收法》,1998年)、《地球温暖化对策推进法》(1998年)、《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2000年)、《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2000年)、《家用电器再利用法》(2001年)、《环保食品购买法》(又译为《绿色购买法》,2000年)、《建筑废物回收法》(2000年)、《容器再利用法》(2000年)、《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又称《食品回收法》,2000年)、《汽车回收法》)(2000年)、《化学物质综合管理法》(2000年)、《PCB处理对策推进法》(2000年)、《回收?破坏法》(2001年)等法律。其中《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家用电器再利用法》、《环保食品购买法》(又译为《绿色购买法》)、《建筑废物回收法》、《容器再利用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又称《食品回收法》等7项法律于2001年4月起实施,这被认为将为日本发展“循环型经济”奠定法律基础,提供法律保障。目前日本已经把将废物转换成再生资源的企业形象地归入“静脉产业”,因为这些企业能使生活和工业垃圾变废为宝、循环利用,如同将含有较多二氧化碳的血液送回心脏的静脉。

  美国自1965年颁布《固体废物处理法》后,先后在1968年、1970年、1973年、1976年、1980年、1984年多次修订该法,目前称为《资源保护和回收法》;该法有力地促进了美国废物再循环和综合利用工作。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污染预防法》,宣布“对污染应该尽可能地实行预防或源削减(Source Reduction)是美国的国策”,规定了以“末端控制”为特征的源削减制度。美国俄勒冈、新泽西、罗德岛等州从二十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先后制定了促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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