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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物关系的变化:从物权法到环境资源法——鱼虾苗增殖放流的法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1:42:2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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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的反应由传统法中对人的行为的部分限制到现代法的全面监督和控制人对物的利用行为的转变。 两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一,认为环境保护等仅仅是公权力行使的,而忽视私权在环境保护中的重大作用。政府的重要作用必须要肯定。但是也不能过分强调。有的学者提出,面对那由以构成“以无数方法和在空前规模上改造其环境的能力”的权利能量,人类唯一的选择是动用他们建造的政治大厦,用权力控制权利。如果说人类曾经因采用了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办法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那么当这种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已经超过了人类生存环境所能容纳的范围的时候,人类便不得不更多地倚重权力,给权利以必要的限制。[12] 对此,笔者认为,“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政府在治理环境的时候有重大作用,在污染的时候也时常有大的作为。事实上,许多污染正是权力不受约束造成的,例如,许多城市政府的亮化工程,给天空带来了“光污染”,[13]导致候鸟迁徙出现偏差;因此,现在更加应该用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利来约束公权力,防止公权力的滥用破坏环境;当然,同时以合法权力来限制权利的不当使用。浙江宁波海洋局执法部门查处部分渔民非法电鱼毒鱼即是一例。 我国农业学大寨,又造了多少梯田;而今又退耕还林还草。当年东北大砍森林,造就了一系列“劳模”,而后又成为了“造林劳模”;当年大张旗鼓地鼓励生育,狠批马寅初;而今又计划生育。在纲领性的法律中可以谈人类,而操作中制度化建设的时候,环境资源法不能空谈人类。人类是由一个一个的个体的人组成的,不关心个体的人而空谈人类,那连人类也关心不了。[14] 要防止政府借口环保等公权力来对私权利进行不正当的约束。例如微型车排放超标问题,有些厂家即使已经达到了排放标准,有关市政府也不允许销售,这就是借口环保来干涉正常的经营活动,以达到地方保护的目的。 二,认为要赋予物权法以过多的职能,认为物权法应适应时代发展,强调物权的“绿色性”,甚至要制定“绿色”的民法典,更有甚者,要规定环境民事权。[15] 笔者认为,一个民法典或者是物权法典不可能承载这么多的内容。民法典和物权法是保护私权的,但是已经形成了其固有的结构模式和权利体系。即使其中有限制所有权行使的部分内容,还有民法侵权法目前可以承载一部分环境侵权诉讼保护的职能,但是其基本的出发点也不是为了保护环境,而是保护另一个私权人的利益。如果非要在民法典中或者是物权法中加上“环境民事权”之类的东西,只会使民法典或者是物权法不伦不类。 [参考文献] [1] 郑瀛。再论物权法的发展趋势[J].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科版)。1999.4 [2] 莱州十年放流效果显著[N].北京:中国渔业报。2003.6.16 [3] 徐祥民。对公民环境权的几点疑问[J].北京:中国法学。2004.2 [4] 徐祥民。张峰。质疑公民环境权[J].上海:法学2004.2 [5] 徐祥民。告别传统。厚筑义务之堤[J].郑州:郑州大学学报。2002.2 [6] 林刚。物权理论:从所有到利用的转变[J].重庆:现代法学。1994.01 [7] 韩彦。移动梦想与均衡社会[N].北京:经济观察报。2005.1.10 [8] 陈冬。小鱼与大坝的对话[J].济南:法学论坛。 2003.3 [9] 吕忠梅。关于物权法的“绿色思考”[J].北京:中国法学。2000.05. [10] 关涛。作为生存法的不动产物权法[J].北京:中国法学。1999. [11] 尹田。法国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12] 周楠。罗马法原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4 [13]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14]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5] [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16] [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C].胡宝海译。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2)。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 注释: [1] 中国渔业报,2003年6月16日 [2] 信息时报,2003年06月09日 [3]《南方日报》,2004年6月11日。 [4] 参见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33-134页。 [5] 参见孙宪忠:《当代德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90页。 [6] 参见[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9月第1版,第204页。 [7] 青岛市一些做法和这种思路是反其道而行之。青岛市为了美化香港路,从海边挑选大的怪石堆放在路边,以制造“野趣”。笔者认为这些石头应在它本来的地方。另外,许多城市广泛引种国外草种,大面积搞草坪也是和自然背道而驰。参见韩彦:移动梦想与均衡社会,载《:经济观察报》2005年1月10日。 [8] 这就是笔者对关涛先生观点不敢苟同的重要原因。参见氏著:《作为生存法的不动产物权制度》,《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 [9] 参见徐祥民:《对 “公民环境权”的几点疑问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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