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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侵害生命权中受害人父母的赡养期待利益损失      ★★★ 【字体: 】  
论侵害生命权中受害人父母的赡养期待利益损失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29:41   点击数:[]    

根据法律对第三人有抚养义务或者有可能负抚养义务的关系,而第三人因死者被害致死而被剥夺其受抚养的权利的,赔偿义务人应当向第三人支付定期金作为损害赔偿,如同死者在其可能生存期间内有义务提供抚养一样。显然,这条规定中的“有可能负抚养义务的关系”就包括了期待的抚养关系。

五、受害人父母赡养费的计算;

台湾地区的计算方法虽然十分合理,但完全不考虑父母自身年龄和劳动能力的情况,于赔偿义务人而言,未免过重。且按照在我国大陆地区的民俗,子女支付父母赡养费多数是以父母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为条件的,而依照《婚姻法》的规定,父母能够提起赡养费请求诉讼也是以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苦难作为条件。应此,笔者认为:

在计算赡养费期间的确定上:父母赡养费的计算期间应以通常社会观念认为不适宜劳动的年龄并结合子女达到具备赡养能力的年龄为起点,计算致当地可预期平均寿命为止,但不得低于5年。其中父母不适宜劳动的年龄可参考城镇职工退休年龄,子女具备赡养能力的年龄可确定为18周岁,如父母未退休子女先具备赡养能力以父母退休年龄为计算起点,如父母先退休子女后具备赡养能力则以子女具备赡养能力时父母的年龄作为计算起点。

在计算基数上,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来确定,即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计算依据,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在计算方法上,应采用霍夫曼计算法,以总赔偿额扣减利息。



四、受害人及其父母有与过失对赡养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的影响;

  受害人父母赡养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时,受害人及其父母有与过失是否构成抗辩理由?在《民法通则》及《解释》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的规定中,均没有明确受害人及被护养人的过失是否可以作为抗辩理由。笔者认为,在实行过错责任归责的一般侵权损害中,应当作肯定解释,理由主要是基于:

  首先、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依《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中的“受害人”是属概念,应包括直接受害人及间接受害人,这一点应该没有异议,因此“损害”一词就当然包括直接受害人所受损害及间接受害人所受损害。

  其次、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看,在受害人有与过失的情况下,虽然其父母作为间接受害人享有的请求权是一项独立的请求权,但这一请求权的产生系基于受害人被侵权的事实,在受害人有与过失的情况下,造成受害人父母赡养利益损失的过错有两个,即加害人的过错和受害人的过错,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过错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正如耶林所谓:[10],因此,对于受害人的过错,因其主体消灭,故其父母亦应承担[11],否则等于是令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于赔偿义务人未免不公。

  在父母作为间接受害人有与过失的情况下,父母自身的过错即是导致受损害的原因,依照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父母自应以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损失,当无疑议。

  再次、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德国民法典》846条对此一问题设有明文[12];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虽无明文规定,但事务上也认可在直接受害人有与过失的情况下,对间接受害人的损失,加害人得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13];日本民法也无明文规定,但判例学说均采肯定观点[14]。

最后,即使在直接受害人无识别能力的情况下,其有与过失仍然应构成抗辩理由。关于直接受害人无识别能力是否构成有与过失的问题,学者对此有肯定和否定两种对立的观点[15],笔者认为当以否定一说为是,理由在于有与过失中的“过失”一词,与通常意义上的过失不同,系疏忽对自身利益的照顾,学者称为非固有意义的过失,又称对自己之过失;而一般意义上的过失系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或懈怠,以对注意义务的违反为前提,学者称为固有意义的过失,又称对他人之过失[16]。

在受害人有与过失时所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其根本原因并非受害人违反了保护自己的注意义务,或者成文的法律规定,而只是基于法律公平的精神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使加害人不去承担那部分并非因自己造成的损害[17],因此,受害人的过失勿须受害人具有识别能力[18]。





[1]关于全面赔偿的原则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7月版,第561页-第571页。

[2]参见黄步云著《家庭生育行为的经济分析》,人民网[EB/OL]http://www.qglt.com/bbs/ReadFile?whichfile=20340&typeid=41&openfile=0

[3]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页

[4]这种比较是基于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司法解释在规定被抚养人范围上采苏联模式,即同时包括法定的扶养关系和事实上的扶养关系中的被扶养人,苏联模式的相关内容参见杨立新著《人身权法论》[M],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1月版,第222页。

[5]Black‘s Law Dictionary, West Publishing Co. 1990, 6thed. P .577.

[6]王轶著《期待权初探》,《法律科学》(西安)》[J],1996年第4期。

[7]《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8]《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9]笔者的这一结论是建立在以下两个基础上的:其一是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司法解释在规定被抚养人范围上采苏联模式;其二是我国已经单独就胎儿的抚育期待权损失赔偿进行规定;

[9]以下内容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

[10]杜景林.德国民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06.

[11]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第34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

[12]梅仲协《民法要义》

[13]

[14]王泽鉴 《侵权行为法》105页,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7月版

[15]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第34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

[16]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第38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7月版;

[17]程啸《论侵权行为法上的过失相抵制度》中国民商法律网

[18]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第23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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