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被人类认识或反映的,而且还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或介质来进行再现或重述的。法律存在作为一种事实现象,对其规则本来含义的理解也应当遵循相应的符合人类认知规则的逻辑标准来进行。这样,“掩盖粉饰、扭曲颠倒”事实会被当成“尊重事实”的例外,“曲解滥用、亵渎蒙羞”法律会被当成“依法办事”的例外。例外事件总会受到道德舆论、宗教信仰等各种非法律势力的影响,在各种社会阶层或阶级力量处于平衡或稳定的前提条件下,其生存空间是不可能无限向外拓展的。
所以,对于“事实”和“法律”的表现形式或介质,其内部自身同样存在着系统的逻辑制衡关系,而且其内部的制衡关系与外部的制衡关系或因素共同维持一个稳定的平衡态,从而使国家或社会沿着秩序的轨道运行。一旦例外的事件或普遍事件失去区分的意义或例外事件从量的方面已经积累到普遍事件的程度,那么“事实”和“法律”的内外部因素平衡态都将被打破,国家或社会也会面临天下大乱的局面。
鉴于“事实”和“法律”之间存在如此复杂的关系,我们实在不敢肯定已经搞清楚了二者之间的复杂系统关系。但是,我们可以肯定的是:构建和谐社会,实际上是指让法律的运行和功用发挥与社会“事实”环境状态能够达到最佳的平衡状态。而在此过程中,只片面强调法律的力量,而忽略社会道德、宗教信仰或公序良俗等非法律力量的科学建设或功用发挥是不可能取得良好效果的;反之亦然。
200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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