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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      ★★★ 【字体: 】  
试论《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28:03   点击数:[]    

辩权一方负举证责任是应该的,但即使在市场规则较完善的国家,要取得“确切证据”也非易事,更何况目前我国法制环境还不完善,要掌握“确切证据”相当困难,需付出大量人力和物力。此虽可避免权利被滥用,却将大大增加当事人的行使成本。证据的“确切”程度也不明确,怎样才算“确切证据”?这将出现你提出证据,对方会反驳证据不确切,造成扯皮局面。因此,有必要在要求先履行方负举证责任的同时,要求后履行方负一定的反证责任,以减少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成本。  

(二)、“适当担保”含义不清  

当后履行一方提供了“适当担保”后,先履行方应恢复履行。但“适当担保”的“适当”程度法律没有做出规定,怎样才算“适当”?应以谁的标准为准?在后履行方提供其认为是“适当”的担保后,先履行方可以担保不适当为由拒绝履行其义务,从而造成后履行方的损失。因此应当对“适当担保”做出明确的解释。  

(三)、“合理期限”不明确  

当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方可解除合同。那么多长时间才算“合理期限”?是由双方约定还是法律规定?在实践中较难操作。因此应借鉴英美法系中的有关规定,由司法解释根据我国国情做出确定为宜。  

综上所述,《合同法》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制度有机结合,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极大丰富了我国民法理论,使现实中许多问题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尤其是对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法律救济措施的规定,使实践中更易操作,对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将起到积极作用。对于存在的一些问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和庭审实践共同加以解决。  







参考书目:

 

1、《合同法理论与实践应用》  

――-吴含振 人民法院出版社

2、《合同法原理》

-李永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3、《合同法新论总则》

-王利明、崔建远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

-江平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合同法学》

-陈小君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6、全国高教自学考试教材《合同法》

-利明、崔建远 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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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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