斌教授的名著《国际性法院与法庭所适用的一般法律原则》的话,指出“凡所行使的权利‘侵犯了条约本身一个成员的条约义务领域时,就必须采取诚信(bonafide)态度,即合理地行使’(单引号内的郑斌书中的话)。一个成员滥用其条约权利,导致破坏条约其他成员方的条约权利时,这种行为就违反了该成员方的条约义务”。充分适用这些“解释性的渊源”,使得整个裁决报告论证推理十分严谨,而且富有创意,生动活泼,具有极强的说服力。
五、WTO司法机制的“缺陷”
WTO司法机制中有两个人皆共知的“缺陷”。所以把缺陷打上引号,是考虑到当年制定DSU时可能是有意作为独有特征而不认作缺陷的条款。
第一个缺陷是审案过程是保密的(DSU第14条),不公开不透明的。这与一般应公开进行,以利公众监督的原则不同。所以规定保密,目的似乎很简单,鼓励“私了”-即在任何时候都给予当事方经过协商或调解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这个精神贯穿于DSU整个条款之中。
第二个缺陷是上诉机关缺少一项重要权力,即一般上诉法院都具有的“驳回重审”(remand)权。DSU规定上诉机关职权时,只说“上诉机关得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法律裁决和结论”(第117条第13款)。为什么作此规定,是出于疏忽还是有意为之?原因不详。
这个缺陷却给WTO司法机制的实际运转带来灾难性后果。原因很简单,如果上诉机关不满意专家组裁决,它只能自己再扮演专家组角色,重新审理。现已形成定例,名称叫“作完善分析”(completing the analysis)。就迄今已提出的215件诉讼而论,近80%的案件都提出上诉,而上诉机关发现许多案件的专家组裁决在处理法律适用和解释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要由它来“作完善的分析”。因此,上诉机关裁决报告一般都比较长,达100页以上。个别的如“科达诉富士”案的报告达650页。上诉机关七个成员,三位组成一个案件的复审班子,要承担如此繁重的任务,必然带来超负荷运转,造成案件积压的局面。即使后来为每位“成员”配备年轻法律专家作助手,也难解这种被动局面。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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