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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理论与中国的实践(下)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29:18   点击数:[]    

第198条,聚众扰乱民用机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危害国际航空安全运输的规定

  第193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犯前款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隐匿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194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运输危险品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前款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没收违法所得,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199条,航空人员玩忽职守,或者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或者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我国刑法的立法实践

  1997年3月14日,我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规定了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罪名及其刑事责任。

  (1)劫持航空器罪。第我国刑法第121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2)危害飞行安全罪。刑法第123条规定,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破坏航空器罪。刑法第116条规定,破坏航空器,足以使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破坏航空设施罪。刑法第117条规定,破坏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规定,比较上述各公约所规定的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可见,我国刑法对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规定,无论是分类和定罪,还是犯罪的行为方式,更为详细、具体,更具科学性。

  参考文献:

  (1)赵维田著:《论三个反劫机公约》,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2页。

  (2)刘恩照:《国际恐怖主义》,载1988年《中国国际法年刊》,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340-341页。

  (3)赵维田著:《论三个反劫机公约》,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75页、第149页。

  (4)[美]巴西奥尼著:《国际刑法。国际刑法典草案》1980年英文版,第176页。

  (5)刘亚平著:《国际刑法与国际犯罪》,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08页;以及《国际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6月版,第234页。

  (6)黄肇炯著:《国际刑法概论》,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57页。

  (7)马克昌、杨春洗、吕继贵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782页。

  (8)赵永琛著:《国际刑法与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57-60页。

  (9)张智辉著:《国际刑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2-211页。

  (10)林欣主编:《国际刑法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页。

  (11) 着重号为作者所加。

  (12) [日]栗林忠男著:《航空犯罪与国际法》,袁晓利译,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20页。

  (13) [美]巴西奥尼著:《国际刑法。国际刑法典草案》1980年英文版,第15-16页。

  (14)曹建明、周洪均、王虎华主编:《国际公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87页。

  (15)曹建明、周洪均、王虎华主编:《国际公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88页。

  (16) 条文中的“决定”,是指1992年12月28日,我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17) 条文中的“刑法”指我国未修改前的1979年刑法。

  华东政法学院·王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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