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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批判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29:10   点击数:[]    

权原则显然具有条约法公约所规定的强行法的各种条件和特点: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公认为不许损抑;不得更改,因为至今尚未产生具有同等性质的一般国际法原则。

  人权及其国际保护,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人权原则尚未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人权及其国际保护,不能违背或破坏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本保障,主权原则高于人权原则。

  任何国家以保护国际人权或“人道主义”为借口,公然侵略别国或武力干涉别国内政,其行为本身就是破坏国家主权,就是对国际人权的严重侵犯。

  (二)国际人权保护,不得干涉内政或使用武力。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项规定,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强调:“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的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1981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不容干涉或干预别国内政的宣言》再次强调:“各国有义务避免利用和歪曲人权问题,以此作为对其它国家施加压力或在其它国家集团内部彼此猜疑和混乱的手段”。1987年11月1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加强在国际关系上不使用武力或进行武力威胁原则的效力宣言》,“重申每一国家均有不受别国任何形式的干涉,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的不可剥夺权利”。宣言指出:“各国有义务不武装干涉和不以任何形式干涉或企图威胁国家的个性或政治、经济和文化要素”。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派生出来的又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宪章第2条第4项还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我们称之为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

  可见,对别国破坏国际人权法罪行的制裁或惩罚,并不意味着可以直接干涉该国的内政。任何一种制裁或惩罚行为本身必须符合国际法,必须经过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现代国际法明文规定禁止侵略和侵略战争,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未经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而实施的任何干涉别国内政的行为,都是破坏国家主权原则的行为,其本身就是对国际人权的严重侵犯。

  还必须指出,“人道主义干涉”在政治上是极其有害的。由于它允许个别国家或几个国家采取单方面军事行动,直接使用武力,因此,它必将削弱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主导地位和作用,破坏以联合国为基础的现行集体安全保障体制,为西方大国推行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打开方便之门。就其“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践来看,都发生在大国压迫弱小国家的场合,并且都是为干涉国的政治目的而进行的。因此,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16)

  五、联合国安理会执行行动与人道主义干涉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可见,宪章一方面规定了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另一方面,宪章还规定了该原则的例外,即“执行办法的适用”。

  宪章规定的所谓“执行办法”,在宪章第7章规定为由联合国安理会采取的“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以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安理会在执行该应付办法时,最终可以采取空海陆军行动(宪章第42条),即可以采取军事行动。但是,对于该“应付办法”的执行,宪章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采取“执行办法”的前提条件是发生了“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以及侵略行为”。其二,判断“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以及侵略行为”是否存在的专属权利归于安理会(宪章第9条)。其三,在采取“执行办法”之前,安理会应当促请当事国遵行“临时办法”(宪章第40条),或应当采取武力以外的办法(宪章第41条)。其四,在上述办法不足或已经证明不足时,安理会才可以采取军事行动(宪章第42条)。最后,使用武力的计划,应当由安理会及其安理会领导的军事参谋团决定(宪章第46条)。

  可见,宪章虽然规定了“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以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但是,宪章并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基于“人道主义”的理由而对别国进行武力干涉,而且,该“应付办法”必须在联合国体系内,由安理会执行。因此,我国有些学者简单地认为,当一国国内发生了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罪行时,可以在联合国体系内,对该国进行干涉的观点,同样也是没有宪章依据的。

  笔者认为,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唯有当一国国内发生了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罪行,并且,已经威胁到国际和平或破坏了国际和平甚至发生了侵略的时候,安理会可以对侵犯人权的国家采取军事行动。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武力,必须遵守严格的条件。

  首先,关于侵犯人权问题的严重程度,该国内发生的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罪行,已经造成了对于国际和平的威胁,对于国际和平的破坏甚至发生了侵略的行为。这是安理会基于人权问题而采取武力行动的前提。

  其二,关于侵犯人权问题的性质,该国的人权问题本质上已经不再属于该国的内政,而且,已经上升为国际法问题,即已经威胁到国际和平与安全甚至发生了侵略行为。因为,安理会无权处理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

  其三,在安理会采取军事行动之前,应当首先采取武力以外的办法,在不足以制止时,安理会才可以采取军事行动。

  其四,必须由安理会来判断和采取军事行动;任何国家或国家集体都不得单方面采取军事行动。

  必须指出,上述安理会采取武力行动的真正目的,仍然还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而不是单纯的为了一国的人权问题进行干预,更不是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西方国家和学者所谓“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的实质,是为了否定国家主权,干涉别国内政。所谓“人权高于主权”和“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观点成了西方国家破坏他国主权和干涉别国内政的理论根据。1999年3月24日,以美国为首的北约集团重弹“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打着所谓“人道主义干涉”的幌子,悍然发动了对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的野蛮空袭,对一个主权国家持续进行了79天的狂轰滥炸,并摧毁了我国驻南大使馆,公然侵犯南联盟的国家主权,武装干涉南联盟的内政,甚至屠杀南联盟的平民。其侵略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破坏国际人权法的罪行。以美国为首的北约集团,对南联盟进行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貌似尊重人权,其实质是借人权否定国家主权,否定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干涉他国内政。(17)

  参考文献:

  (1)富学哲著:《从国际法看人权》,第201页,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

  (2)龚刃韧:《国际法上人权保护的历史形态》,1990年《国际法年刊》第230-231页,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3)龚刃韧:《国际法上人权保护的历史形态》,1990年《国际法年刊》第231页,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4)《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一分册,第235页,劳特派特修订,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5)《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一分册,第235页,劳特派特修订,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6)《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一分册,第241页注释,劳特派特修订,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7)[美]托马斯。伯根索尔著:《国际人权法概论》,中译本,第47页、第3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8)[美]L.亨金著:《权利的时代》,中译本,第65-69页,第77页,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

  (9)[美]托马斯·伯根索尔著:《国际人权法概论》,中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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