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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伊拉克组建新政府的国际法问题      ★★★ 【字体: 】  
论伊拉克组建新政府的国际法问题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28:49   点击数:[]    

斯坦反对美国和以色列的力量,从而彻底改造伊斯兰世界,以确保美国对中东事务的掌控,经济上则谋求实利。美国希望在伊拉克建立类似于美国的民主制度,把伊拉克改造成一个民主的典范,为今后在中东地区推行政治改革树立一个样板。然而,未来伊拉克的政治制度能否与当地的宗教和民族习俗相融合,由美国一手扶持的临时政府能否被伊拉克人民接受,以及长期流亡国外的反对派领导人能否担当国家复兴的重任等,这些都是未知数。更何况,美国绕开联合国安理会,实行单边主义,已经引起了许多国家的反对。将由美国扶持并确立起来的未来伊拉克所谓的民主制度,能否实现真正的民主,同样也遭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怀疑和忧虑。

  从目前情况看,伊拉克几大主要反对派领导人都不具备众望所归的资历。近来,在伊拉克各地相继爆发了大规模的反美示威游行,民众公开要求美国军队撤出伊拉克,让伊拉克人民掌握自己的命运,这预示着美国在主导伊拉克政治事务上决不会一帆风顺。在伊拉克,实现民族团结的任务极为艰巨。伊拉克能否尽快实现民族和解,加强各党派之间合作,避免分裂,也是伊拉克必须解决的一个难题。伊拉克是个多民族国家,政治派别和宗教团体众多,各种政治力量的背景、主张和所代表的利益各不相同,相互积怨很深,今后在伊拉克权力分配问题上免不了要有一番明争暗斗。民族、宗教、政治理念各异的50多个反对派如何相互融合,消弭分歧,维护国家的稳定与统一,并承担建设伊拉克的重任,这对伊拉克来讲又是另一个严峻考验。伊拉克在萨达姆政权垮台而出现权力真空后,过去长期被压制的民族和宗教矛盾可能重新浮出水面并带来新的混乱。因此,如何让穆斯林什叶派和逊尼派、库尔德人和阿拉伯人之间实现和睦相处,也将是未来伊拉克过渡政府面临的困境。

  (二)未来伊拉克新政府须按法律程序产生

  要使未来伊拉克新政府真正具有代表性的政府,从而获得国际社会的承认,那么,未来的伊拉克新政府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组建和产生。首先,根据1899年海牙第二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第三编“在敌国领土内的军事当局”第43条的规定,美国占领军必须尊重伊拉克现行的法律。这是国际法对占领军所作的规定。其次,所谓“按照法律程序”,是指按照伊拉克的法律程序,而不是美国的法律程序,更不是美国在占领期间临时制定的规则。目前,在美国主导下,是否能够按照伊拉克自己的宪法程序选举产生未来的伊拉克新政府,国际社会普遍存有疑虑,最为担心的是,美国的单边主义会干预或直接安排未来伊拉克新政府的组建。国际社会清楚地意识到,按照美国的意图进行选举或产生的未来伊拉克新政府,或者是按照美国的指示而产生的未来伊拉克新政府,这必将又是一个新的傀儡政府,它同样也得不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再次,未来伊拉克新政府必须经过全体伊拉克人民的公平选举而产生。如要使未来伊拉克新政府真正成为具有代表性的政府,那么,必须要做到公平,必须排除美国的单边主义,或者,必须排除美英联军独揽全局。仅靠美国或美英联军主持大局,实难想象公平的实现。同时,必须经过选举产生伊拉克新政府。如经美国召集或指定,那就不可能体现伊拉克新政府的代表性。最后,必须能够体现全体伊拉克人民的意志,要联合伊拉克各派别,由伊拉克最具代表性的党派和代表参与。然而,事实证明,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组建未来伊拉克新政府也并非容易。

  (三)联合国在组建未来伊拉克新政府中的作用

  美国等国不顾绝大多数国家的反对,绕开联合国安理会,对伊拉克发动了军事行动。这种做法违背了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的基本准则。美国对伊拉克的战争已造成伊拉克平民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对该地区和世界的安全、稳定和发展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美国的单边主义做法和强权政治,遭到了包括法国、德国、俄罗斯等欧洲国家的纷纷反对。我国政府在伊拉克问题上,始终反对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并强烈呼吁有关国家停止军事行动,重新回到政治解决伊拉克问题的正确道路上来。目前,美伊战争行将结束,伊拉克正面临着大规模的重建工作。伊拉克的重建应当回到联合国的框架内来解决。

  笔者认为,战后伊拉克新政府的组建,应当充分发挥联合国的作用,应当在联合国的框架内组建一个代表伊拉克人民的新政府。首先,联合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国际组织,代表着最广泛的世界各国的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联合国迄今在许多国家的重建中都起了重要作用,在伊拉克也应该起重要作用。《联合国宪章》第1条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其中,第一项就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第四项规定,联合国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宪章规定的联合国的宗旨。可见,联合国本身具有对战后伊拉克新政府组建的权力和义务,并且是最合适的选择。美国作为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竟然不顾绝大多数国家的反对,绕开联合国,单方面组建战后伊拉克新政府,这不仅是对联合国,也是对美国本身的极大的讽刺。其次,联合国安理会肩负着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联合国宪章》第24条规定,联合国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主要责任授予安理会,并同意安理会在履行职责时代表各会员国。美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国的成员,当然也享有否决权,但是,众所周知,美国在对伊拉克动武之前已经向安理会提交了议案,可是,当美国意识到该议案可能通不过时,美国却撤回了议案。可见,美国的对伊战争是孤立的,并不能代表大国的意志,更不能代表联合国安理会。

  综上所述,战后伊拉克新政府的组建应当由联合国来主持和安排。只有这样,才能组建一个真正代表伊拉克人民的民主政府;只有这样,未来的伊拉克新政府才能获得国际社会的承认,使伊拉克重新融入国际社会大家庭;也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国际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华东政法学院·王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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