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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      ★★★ 【字体: 】  
浅析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27:15   点击数:[]    

,若该当事人本国没有和我国签定或共同参加有关的国际条约,则为有效。笔者认为,规避外国法有效不仅在理论上行的通,而且易于付诸实践。规避外国法有效说可以避免法院对当事人是否规避外国法而作出大量审查,从而减轻了法院的工作量和工作的复杂性,也于我国法官目前的自身素质相符,有利于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正常发展。即使被规避后所适用的外国法确有不合理,法院可以借助公共秩序保留而排除适用。

  因此,笔者主张,只要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则不论其是实体法还是冲突法,也不论其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都可以构成法律规避。涉外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凡属规避我国法律的行为一律无效。而对规避外国法的行为,原则上不作审查,视为有效。但下列情况例外:(1)我国与当事人本国签定或者共同参加了有关国际私法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对其是否规避其他缔约国法或有关外国法进行审查;(2)若当事人规避某外国法后而得以适用的法的规定与本国的公共秩序政策相抵触,则可借助公共秩序保留加以排除适用。

  「参考文献」

  [①]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修订本)》,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85-87页;

  [②]黄进,《国际私法的法律规避》,载《百科知识》1995年第10期;

  [③]余先予主编,《国(区)际民商事法律适用法》,人民日报出版社1995年版,第95-96页;

  [④][⑥]黄进,郭华成,《澳门国际私法中的法律欺诈》,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2期第128-129页;

  [⑤]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7页;

  [⑦]肖永平,《肖永平论冲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15页。

  喻春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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