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陈述是刑事证据的一种。因此,从证据来源的特定意义上来讲,被害人也可以被视为一种证人。关于这一冲突,采取司法解释的方式,大体可以解决。 六、关于高科技手段和特殊侦查措施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公约第18条第18款、第24条第2款第2项等对证人、鉴定人或被害人以“电视会议”或“视像连接之类的通信技术”等高科技手段进行作证或接受问询的方式作出了规定。公约第20条对控制下交付和其他特殊侦查手段,如电子或其他形式的监视和特工行动,作出了规定。我国刑诉法对上述各种手段或措施没有规定。但是,由于以上公约条款皆系任择性(即可由缔约国视情自主选择)或保护性条款,对我国刑事法不会构成现实的困难。 总之,大凡公约与我国现行刑事法存在一定冲突的地方,公约相关条款基本都是任择性或保护性的弹性条款,对我国现行法律并不必然构成即时的压力。当然,没有即时的压力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漠视公约的相关规定。应当认识到,在我国法律与公约规定存在差异的许多地方,其实那就是今后我们的立法以及执法和司法应当努力改进的方向。方向明确总比不知所向要好。从这种意义上来讲,有关冲突或差异的存在,并不见得是坏事。可以预见,我国对联合国该公约的批准,不仅有利于加强我国与国际社会在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方面的合作,而且,对于我国刑事法制的进一步改革与发展,也将具有积极意义。 人民法院报·张毅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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