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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国际信用证业务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关系      ★★★ 【字体: 】  
论国际信用证业务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关系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25:31   点击数:[]    

票的出票人,议付银行是汇票的受让人。议付银行根据票据法享有汇票上的全部权利。

  中介银行一旦对某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加具了保兑,它与受益人之间也就形成了保证对受益人所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款的契约关系。“保兑”一词源于拉丁语,意为“确定”,即对已生效的责任加以保证。保兑银行的概念出自于该词的本意。中介银行成为保兑银行,就构成了开证银行以外对受益人所作出的独立承诺。它除了有助于尚未在世界上知名的银行开展信用证业务之外,更主要是可为受益人提供双重的付款保证。因为保兑行通常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在发生拒付时,受益人可以在本地起诉追索保兑行,而不用到海外追索开证银行。

  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在交单时,可能会出现将信用证项下所要求的单据连同汇票直接提交给开证银行而不交给保兑银行的情况。这样,万一开证银行由于某种原因在承兑后破产,受益人对开证银行的索偿权利就只能限于对开证银行的破产财产进行追讨,而对保兑行则无权要求索偿。这是因为此时受益人手中已不持有单据,而无法满足保兑银行保证履行债务责任的条件。此外,在受益人将单据寄达作为保兑行的中介银行,并由中介银行在议付了受益人的单据后,向开证银行寄单的情形下,倘由于开证银行在单据中发现了不符点而拒付,所发生的这种遭拒付的风险,将由中介银行本身来承担。可见,中介银行在承担保兑责任时,它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是以单证相符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在保兑行确认单证相符以后,保兑银行必须向受益人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注释」

  1.(英)H.C.格特力奇,M.梅格拉著,姚念慈等译:《银行商业信用证的法律》,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

  2.杨良宜:《信用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3.王江雨译:《美国统一商法典。信用证篇》,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

  4.蓝寿荣:《国际结算学》,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蓝寿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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