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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背书转让的法律效果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24:2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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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运输合同项下的一系列权利,正是为了保护提单交易的受让人,降低交易风险,促进单证买卖的顺利进行。可以说关于提单背书转让法律后果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买卖单证这种情况的,而不包含委托加工合同中为了便于履行合同义务而转移提货权的情况,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并无买卖单证的意图。所以,本案中,中茶公司应该并不丧失对承运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自其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偿后,保险人应当代位取得向承运人追偿的权利。 这种推论是否会影响法律的确定性,从而使国际贸易的当事人处于不稳定的预期中,而对诉讼结果缺乏可预见性呢?我想任何法律总是处于确定性、判决结果一致性和个案公正性的斗争之中,实践总是变幻莫测的,法律不可能穷竭现在和将来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为了追求个案的公正,在具体适用法律时,应当对法律的宗旨、本意进行探索,必要时进行灵活的变通。英美法系的衡平法以及判例制度正是一种很好的例证吧。 参考书目及论文: 1、杨良宜著《提单及其付运单证》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 2、李巍著《评释》 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3、胡正良、曹冲著《对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的再思考》载于《中国海商法年刊》1996。 4、李海著《关于提单是物权凭证的反思――兼论提单的法律性质》载于《中国海商法年刊》1996。 5、赵德铭著 《提单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载于《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1997年第2期。 6、李学兰著 《对提单权利凭证的若干法律思考》载于《国际商务研究》2003年第3期。 7、杨国栋、王天鸿、柴守峰著《关于提单物权凭证作用的思考》载于《政法论丛》2002年第2期。 、吴焕宁主编《海商法学》法律出版社1996年7月第2版。 杜永涛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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